莆田市水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9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涉密水利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不包括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具体事项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由水利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申请表单、办事指南和申报材料,地震部门根据选办需要配合,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或并行推进,按时完成审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