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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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BSZN-1020100015180825-2015 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授权作为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及企业内部开展强制检定的机构的授权许可申请。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臵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

2、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实施机关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审批条件 1.新办、延续(复核)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a)具有与所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相适应的 技术人员和检定人员; ( b)具有与所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具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条件; ( c)取得所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

3、书; ( d)具有与所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 e)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a)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 b)在 2 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2.依申请变更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计量标准或配套设备变更,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测量范围、检定或校准项目发生变化,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b)企业名 称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相关计量标准、检定条件未发生变化。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计量标准、检定(校准)条件变更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3.补证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证书有效期内无条件予以批准。

4、(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4.依申请注销 予以批准的条件: 被授权企业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计量授权证书原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和认证认可科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 40 号(紫艺路与玉兴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12:00,下午 14:0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1.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1。 2.延续(复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2。 3.依申请变更(计量标准或配套设备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3。 4.其他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4。

5、 5.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5。 6.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6。 表 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计量 授权 申请书 收取原件 2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行政许可申请书 收取原件 2份 按申报项目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授权委托书 收取原件 1份 法人无法亲自来办理的,需提供由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收取复印件 1份 法人无法亲自来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6、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本省法人单位营 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 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1份 与申请书一致。生产地和注册 地不一致时应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 6 申请授权项目的计量标准证书 收取复印件 1份 复印件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 。 7 质量手册及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收取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 。 表 2 延续(复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计量 授权 申请书 收取原件 2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

7、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行政许可 申请书 收取原件 2份 按申报项目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授权委托书 收取原件 1份 法人无法亲自来办理的,需提供由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收取复印件 1份 法人无法亲自来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本省法人单位营 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 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1份 与申请书一致。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应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 6 申请授权项目的计量标准证书 收取复印件 1份 复印件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加

8、盖单位公章 。 7 质量手册及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收取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 。 表 3 依申请变更(计量标准或配套设备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计量 授权 申请书 收取原件 2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行政许可申请书 收取原件 2份 按申报项目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授权委托书 收取原件 1份 法人无法亲自来办理的,需提供由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收取

9、复印件 1份 法人无法亲自来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本省法人单位营 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 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1份 与申请书一致。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应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 6 申请授权项目的计量标准证书 收取复印件 1份 复印件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 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 。 7 质量手册及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收取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并与原件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 。 表 4 其他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 5 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10、其他要求 1 计量授权证书补证申请 收取原件 1份 按申报项目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表 6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本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 审核原件,收 取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 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应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 2 计量授权证书 收取原件 1份 旧证书由审批部门收回。 3 行政许可 注销申请书 收取原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复印件应真实有效,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并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此

11、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42 条、第 43 条、第 44 条(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费项目 : 免征计量授权考核费 收费依据: 国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 101 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收取

12、原件 1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 按申报项目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收取原件 1份 申请考核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旧证书由审批部门收回。 3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收取原件 1份 申请考核单 位名称变更时提供。应真实有效,变更证明文件包括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等)。 无。 十、 中介服务 无。 十一、 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 四年复审换证 ,有效期满 6 个月内持证向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和认证认可科申请复查考核。无指定培训机构。 十二、 资质资格 无。 十三、 审批流程 (一)申请 1

13、.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和认证认可科(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 40 号 402 室)。 ( 2)网络提交。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玉溪市) -网上办事 -法人办事 -部门分类 -市质监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办理 -办理材料下载相关表格;或是直接录入网址http:/220.163.118.118/ItemList.html?id=777150876&siteId=3615 办理 -办理材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时间 窗 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12:00,下午 14:0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14、(二)受理 1.受理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 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考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 审批发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 10个工作日内

15、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 四 、审批流程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 40 号 402 室。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0872-2055885 3.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玉溪市) -网上办事 -法人办事 -部门分类 -市质监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办理 -我要咨询;或是直接录入网址http:/220.163.118.118/ItemList.html?id=777150876&siteId=3615 办理 -我要咨询进行

16、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 在 2个工作日 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玉溪市) -网上办事 -法人办事 -部门分类 -市质监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办理 -在线办理;或是直接录入网址 http:/220.163.118.118/ItemList.html?id=777150876&siteId=3615 办理 -在线办理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证件有效期四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有效期的,应当

17、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提出申请。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日内,审批结果将在信用玉溪 网 上公示, 网址 http:/ (五)投诉 窗口投诉: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504 室;地址:玉溪市紫艺路 40 号。 电话 投诉: (0877)12365 或 0877- 2025221 (中共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三纪工委)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0877-1231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504室;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 40 号;邮政编码: 653100。或 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 34 号 (中共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三纪工委)、市政府审改办地址:玉溪市红塔

18、区抚仙路 86 号创业大厦 1208 室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 60 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玉溪市人民政府,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诉 讼的部门名称:红塔区人民法院。 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表格下载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玉溪市) -网上办事 -法人办事 -部门分类 -市质监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办理 -办理材料下载相关表格;或是直接录入网址 , http:/220.163.118.118/ItemList.html?id=777150876&siteId=3615 办理 -办理材料下载相关表格。 直接领取:受理地点(玉溪市质量技

19、术监督局 计量认证认可科 402室 ,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 40号)。 附件 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许可 流 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现场考核 结果 决定公开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整改结果 不予批准 材料符合要求 需要补 正材料 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到 期 不 整 改 合格 整改合格 整改后仍不合格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机构组成评审组组织评审( 15 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整改时间) 部分项目不合格,短时间内能够整改的,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颁发 计量专项授权证书 ,到受理窗口处领取 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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