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本联社” )、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连城 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 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 64 号百花金城 1 号楼 邮政编码: 366200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 融机构。 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
2、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 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 社员 、 社员 与 社员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 第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
3、法接受 监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 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联社执行 监管 部门 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
4、例。 第十三条 经 监管部门 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借记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3- (十)经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 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712656 元, 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五条 本联社 股权的性质 均为投资股
5、,实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十六条 本联社 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0 股。在 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164193873 股 ,占股本总额的 69.96%,其中:本联社职工股 32015687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64%;法人股 70518783 股,占股本总额的 30.04%。 第十七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
6、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上、 5%以下的, 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联社法人 社员 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序号 社员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持股金额(元) 持股比例 1 连城县东方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连城县姑田镇新街 华天喜 11066689 4.71% 2 连城县恒盛昌木材有限责任公司 连城县东环南路 72 号 罗均盛 10902167 4.64% -4- 3 连城金龙纸业有限公司 连城县姑田镇 吴树贵 8232535 3.51% 4 连城福连矿业开
7、发有限公司 连城县庙前镇庙上村 邱贵生 5961548 2.54% 5 连城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连城县莲峰镇栗园新村 吴启祯 5398383 2.30% 6 连城冠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连城县庙前镇庙兴路 1 号 俞智武 5293687 2.26% 7 连城百冠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 连城县朋口镇工业园区 邱鸿荣 3576927 1.52% 8 连城县文亨乡水力发电厂 连城县文亨乡文陂村 罗镇雄 3047366 1.30% 9 连城县振龙化工有限公司 连城县莲峰镇石门湖路 吴振球 2699186 1.15% 10 福建省百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连城县 朋口工业集中区1-16 幢 江旭初 238
8、4615 1.02%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序号 社员姓名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持股金额(元) 持股比例 1 陈应永 连城县莲峰镇栗园路 B 幢 101 号 352627195001070033 1324211 0.56% 2 罗树宁 连城县莒溪镇莒市路 97 号 352627197609103859 1184848 0.50% 3 程福兰 龙岩市新 罗 区中城凤凰北路 2 号 4 座 101 号 352627196005230027 1000428 0.43% 4 周兴镇 连城县莲峰镇鹧鸪新村 2 幢 10 号 352627196410250718 946275 0.40%
9、5 蔡锋 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路 181 号 352627195412290014 877229 0.37% 6 吴家贞 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 19 号 35262719490928001X 809749 0.34% 7 杨育振 连城县庙前镇芷溪村 352627196808284539 758811 0.32% 8 吴开胜 福建省连城县文亨乡田头村田东路 10 号 352627196809030717 742268 0.32% 9 傅明燕 朋口朋中村 352627197110313216 742268 0.32% 10 罗敦昌 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 352627197501024534 742268
10、 0.32% 第十九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 社员 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条 本联社置备 社员 名册, 社员 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 )社员 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社员 所持股份数; -5- (三 )社员 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 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社员 股权的质押情况 。 第二十一条 社员 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 社员 持介绍信、自然人 社员 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 监管部门 批准后,可
11、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 社员 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 社员 派送红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 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 监管部门 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 社员 因对 社员 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
12、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 社员 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6-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社员 持有的 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联 社 主要股东自 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 持有 的 股权 。 经监管部门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监 管 部门责令转让、 涉 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
13、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本联社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 共 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 社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 社 派驻理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联社申报所持有的本联 社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 员 质押其持有的 本联社股权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
14、的 相关规定 , 不得损害其他社员和本联社的利益 。 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 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7- 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社 员质押本联社股权数量达到或 超过 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50%时 , 应 当 对其在社员代表大会和派遣理事在理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四章 联社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 第三十条 本联社党
15、委设书记一名, 副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党 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联社的贯彻执行, 落实 党中央、 国 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以 及 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适应现代企
16、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8- 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三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 ( 四 )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
17、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 五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六 )加强本联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 ( 七 )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 ( 八 )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 九 ) 研
18、究其他应由本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三十二 条 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9- 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 ,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
19、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 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 五 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 会 第一节 社员 第 三十三 条 本联社 社员 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 监管部门 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社员 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联社社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联社的社员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关
20、联方、 一 致行动人、 最 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社员与其关联方、一 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十 四 条 本联社 社员 享有以下权利: -10- (一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 )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 ; (七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 )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五 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 六 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