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供电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范。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增量配电),并依法从事供电服务的企业。本规范所称的供电服务包括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用电报装、服务渠道、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公开等内容。第3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境内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第4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主动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投诉电话12398)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