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民宿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在城镇建成区以外(含城镇建成区以内的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控制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凡在松阳县域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范。第五条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749 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