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与管理,加强对自然资源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推进自治区自然资源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通过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土地市场信用、矿业权市场信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信用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信用在内的行政审批信息和行政表彰、行政处罚信息的有效征集与发布,促进信用信息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协(学)会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