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局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三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局综合股,以下简称公开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公开办对各股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股室(单位)不能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