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单元或考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