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以及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通过考试对教学进行信息反馈,从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第三条 学校考试分为校级考试和系级考试。校级考试由教务处全面组织实施。系级考试由各系全面负责组织安排,教务处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考试资格审定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第五条 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学生所在系。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一)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听除外)。(二)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考试进行前未全部补齐。(三)含有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想所在系提出书面 申请,经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