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指的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应在拥有国家经营许可的企业单位购买,严禁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非法购买。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分门别类科学合理摆放,由专业人员专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取送、双人发放、双人使用、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同时,应对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实施电子监控。 第五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日查使用情况登记制度,非实验期间不得留存。 第六条 实施动态管理。应采取随用随购的方式,尽量减少存量。本着依用定量购买或领取、剩余及时回收的原则,严格执行领取、回收精准计量、双人管理、详实登记制度。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有转移需要,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