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审议批准,自2015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1.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以及非居民用户中的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2.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区所有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二)阶梯水量和价格。1.按照省上文件规定,对居民用水的基本水价实行1:1.5:3三级价差,各阶梯水价均为用户终端水价。2.我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3.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申请在各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36m3,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