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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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西 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10244 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金是中央和 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 特别扶助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从 当年安排的省级 人口与计划生育 事业费中统筹安排 。 第三条 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

2、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2 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 代理发放机构 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 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 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 代理发放机构 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市、县 (市、区) 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省 财政部门反映专项

3、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 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实行 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特别扶助范围 和标准 3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

4、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七条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 49 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 49 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

5、助金。 4 第八条 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 由 中央和省财政各负担 50%。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人口计生委 每年 1 月 31 日 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 (详见附表一) , 6 月 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详见附表二) 。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 4月 25 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省级专项 资金预算 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省人口计生委 (详见表三)。 省财政厅、 省 人口计生委 每年 4 月 30 日前联 合 向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 当年中央专项

6、资金预算申请报告 ;省财政于每年 7 月 31 日 之前 下达 资金使用计划和 预算 指标 。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 总预算会计 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省 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第十二条 各市、县 财政 局 和人口计生委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通过公开招标, 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 负 责 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市、县 财政部门应当在 85 月 31 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 一卡通或 个人储蓄账户,

7、 划拨到一卡通的应列特别扶助金科目,并 于 9 月 30 日前 将 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 市 、县 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于每年 10 月 25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 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 第十五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 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 第十六 条 发放给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 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 第十七 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对 上年专项资金结余 ,要 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 以便每年安排和清算资金时, 用

8、于 抵 下一年度相 对 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 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 省财政厅和省 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6 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 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 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 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 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

9、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 一 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 条 本办法由 省财政厅和省 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表一 20 年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扶助人数(人) 扶助资金(万元) 中央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 )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中央财

10、政 地方财政 上年初累计结余 上年中央财政拨款 上年实际支付 上年末累计结余 金额 % 金额 %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填报要求: 1、“ 扶助人数”应与报送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相关数据核对无误; 2、“中央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 3、稽核关系: 表中:( 1) =( 2) +( 3);( 4) =( 5) +( 6) =( 7) +( 9)

11、;( 5) =( 2) 960/10000;( 6) =( 3) 1200/10000;( 7) =( 4)( 8) /100 ; ( 8) =中央财政应负担比例 ; ( 9) =( 4) (10)/100=( 11) +( 13) +( 15); ( 10) =地方财政应负担比例; ( 12) =( 11) /(9) 100; ( 14) =( 13) /(9) 100;( 16) =( 15) /(9) 100 ;( 18)应与上年中央财政拨款数一致; ( 20) =( 17) +( 18) -( 19); 表间: (1)=附件 2(1);( 2) =附件 2(2);( 3) =附件 2(

12、5);( 17) =上年报表“年末累计结余”数 ( 19) =附件 2( 8) 960/10000附件 2( 9) 1200/10000中央财政应负担比例。 单位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 : 填报人: 报送日期: 8 附 表二 20 年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扶助人数(人) 扶助资金(万元)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金额 % 金额 %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报要求: 1、“ 扶助人数”应与报送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

13、相关数据核对无误; 2、“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 单位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 : 填报人: 报送日期: 9 附 表三 20 年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需求计划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扶助人数(人) 扶助资金(万元) 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 )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上年初累计结余 上年中央财政拨款 上年实际支付 上年末累计结余 金额 % 金额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填报要求: 1、“ 扶助人数”应与报送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相关数据核对无误; 2、“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 单位负责人: 处(室)负 责人 : 填报人: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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