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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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中医药大学 科研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 强我校各类 科研经费 管理,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 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5 15号) 、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 2016 7 号)以及 国家相关法规 ,结合我校 实际 ,制 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按照来源主要分为以下 3种类型 : (一) 纵向科 研 经费 1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从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获得的项目经费 ,

2、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 ; 2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科研 经费; 3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 补助费或 各类科研平台 、团队 建设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4由政府、社会资金或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 科研 经费、基金; 5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科研经费。 (二)横向 科研 经费 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获取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 技术转让、 技术 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等取得的收入 。 我校 接受外单位纵向 科2 研项目 的委托研究任务,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 科研经费 。 (三)校级科研

3、经费 主要是指学校有关科技发展基金、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引进人才启动基金以及其他由校内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 集中核算、据实列支 ,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 负责 对科研经费的管理。 涉及 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 以下简称 科技处 ) 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签订合同及监督项目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 ; 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财务部门、项目

4、负责人接受各类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检查 、 实施科技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等 。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 计财 处 ) 负责科研项目的 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 ;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依照有关 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 处置 手续;配合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财务审计检查; 通过落实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负责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 等 。 第七条 审计处 负责根据上级部门

5、和学校的要求,开展科研3 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 第八条 各学院及附属医院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 须组织开展好 本 单位的 科研工作, 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配合 学校 计财处 、科 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并核算科研绩效; 审批各类科研经费的日常支出,审核各类科研合作合同及经费支出合同, 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

6、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 计财 处、科技处的 指导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由本人或所在学院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批准后的预算如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关手续,具体调整规范如下:

7、 4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或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按规定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由科技处审批。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 原则上 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 经 科技处审批 同意 ,可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合并编制,统筹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四章 经费 使用 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技处根据国家相

8、关部门批文、合作协议、科研合同 及 学校相关部门文件 等, 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计 财处 根据科技处通知和科研立项证明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在项目经费预算额度范围内,根据相关立项证明及合法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 按照 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已批复的经费预算及相关合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9、、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 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会议 /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支出标准应当按照 学校 会议差旅费

10、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6 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 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人员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

11、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6 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其他支出:项目研 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 部分 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科研管理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及业务费补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使用中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及南京 中医药 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具体支

12、出范围及支出比例: 1 管理及资源占用费: 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15%计提,其中学校管理及资源占用费 13%(含科技处管理费 5%),学院管理及资源占用费 2%;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计提,其中学校管理及资源占用费 3%(含科技处管理费 1%),学院管理及资源占用费 2%。为鼓励各附属医院与校本部合作科研,由各附属医院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5%计提,其中学校管理及资源占用费 3%(含科技处管理费 1%),学院管理及资源占用费 2%。 2 研究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纵向科研直接经费。

13、 7 3 科研 酬金: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工作量增加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的在职人员的劳务报酬, 技术开发服务类项目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25%,咨询类项目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35%。 4 业务费 : 是指 日常 通讯费、 办公费、交通费、 业务招待费等相关费用 ,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20%。 5 委托方对横向经费 有 明确要求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管理及资源占用费外,可不受以上标准约束,经费支出可按委托方要求使用。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同纵向科研经费,不得提取间接费用。 第 十九 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 学校 经费审批 、合同管理 的有关 规定要求 执行 , 并 经 各级 相关 人员和各部

14、门审核 同意 。科研项目相关各类合作协议、技术合同应由所在学院 负责人 审 核 后 ,交 由科技处审核办理。 第五章 经费 转拨 管理 第二十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按预算 需 转出科研合作经费或协作费时 , 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科研项目批件、项目合同、经费预算、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等相关材料,经学校科技处审批,由科技处业务经办人至 计财 处办理经费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合作单位索取相应的发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提交至科技处作为付款入账凭证。 第二十 一 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预算办理经费 转拨手续,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

15、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 他 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8 个人的银行账户。横向及校级科研经费原则上不 得 向校外转拨合作经费 。 第六章 经费 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 二 条 纵向科研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 应 按照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 计财 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 , 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 , 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决算资料由 计财 处、科技处审核 同意 后存档备查。 第 二十 三 条 纵向科研 项目负 责人应在办理 结题手续后 6 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于 已结题 科研项目 在 结题后 6个月内未办理结账

16、手续, 或 未 结题 且逾期 2年不办理 手续的科研项目 ,学校将终止有关项目,并将 剩余经费 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统一 管理使 用。 第二十 四 条 纵向科研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 , 结余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可留在校内使用的, 统一 转入学校科研发展 基金。项目负责人可 按转入的结余经费数填写研究计划及经费使用说明(不超过 2 年期), 单独明细核算 , 报科技处与 计财 处审核 同意 后 , 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 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 有关规定予以 收回。 第二 十 五 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 完成任务目标后, 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转 手续 。结余经费中 40%用于

17、项目组 绩效等支出, 30%用于项目组 科研支出 , 20%划归 学校 管理, 10%划 归所在 二级 单位 管理 。 第二十 六 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关系调离学校的,原则上该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 并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9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监督 第二十 七 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应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 计财 处 应 加 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 ; 审计处 应 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协同, 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合理、合规 使用。 第二十 八 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 二级单位 以及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 有关部门对 科研经费的管理 、 检查与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九 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11 月 10日起执行。以往 在研项目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级 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 服 从其规定。 第 三十 条 各附属医院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 一 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 计财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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