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 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二、 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三、 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