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00 學年度 臺中市 大甲 區 順天 國民小 學 第 1 次 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 組織:成立 100 學年度臺中市 大甲 區 順天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 、 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 普通班 4 實缺 依臺中市政府發布代理教師聘期起迄為準,至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 若干 名 國小普通班 1 育嬰 留職停薪 依臺中市政府發布代理教師聘期起迄為準 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 若干 名 四 、簡章及報名表件 10
2、0 年 7 月 13 日至 100 年 7 月 18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 (網址: http:/ www.stes.tc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網站( http:/www.tc.edu.tw/)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下載。 五 、 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男性頇服完兵役或免役 (如係現役軍人,持有於民國 100 年 8 月 29 日以前退伍證明文件者,亦得參加甄選 )。 2.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 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3.無教師法第 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各款及第 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
3、說明)。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頇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具英語專長者尤佳。 六 、報名日期 100 年 7 月 18 日(星期 一 )上午 9 時 至 12 時 ,下午 12 時至 15 時 。(逾時恕不受理) 七 、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 、報名地點 臺中市 大甲 區 順天 國民小學 ( 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永順街 115 號 )。 聯絡電話: 04-26872040#860 九 、報名手續 (一) 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 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4、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男性教師需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免徵或緩徵證明文件。 (三) 繳交本人最近 2吋脫帽半身照 2張( 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 另 1張黏貼於准考證上 。)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頇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2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接受補件。 (五) 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繳交個人簡歷、自傳 1式 3份。 (七)繳交標準信封 1個,應事先填妥收件人正確姓名與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票。 (本委員會
5、不售賣信封郵票 )。 ( 八 )報名費: 新台幣元 。 十 、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筆試:成績佔 30%。 選擇題 (命題範圍: 以【教育專業科目】為主要範圍,包含:教育心理學、 教材教法 、 教育概論 、 教育 概論、教育政策及法規、特殊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等 )。 (二 )試教:成績佔 40%。( 試教內容: 自行選定科目、單元,自備教具並編寫教 案 1 式 3份( A4 直式橫書),於甄選當日交予試務人員,時間為 15 至 20 分鐘,進場起算。) (三 )口試:成績佔 30%。 口試時間 10 分鐘。 同分時以 試教 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 試教項目成績相同時,以筆試項目成績高分者
6、優先錄取 。 十 一 、甄選日期 100 年 7 月 21 日(星期 四 ) 上午 9 時起。(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 時間:中華民國 100年 7月 21日(星期四) 地點:臺中市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 起訖時間 08: 40 至 08: 50 09: 00 至 10: 00 10: 10 至 結束 10: 10 至 結束 甄選項目 準備時 間 筆試 口試 試教 備 註 1.各試場配置圖於當天公布於甄選地點,請提前到場察看。 2.上午 8: 40至 8: 50為監試人員預備時間,請考生離開試場。 3.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 3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4.請考生攜
7、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選。 5.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關機並不准攜入考場。 6.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 消應考資格。 7.應考人請於試教鈴響後入場就座,逾規定考試開始時間 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 。 8.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力量致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或影響考試作業進行時,考試時間另行通知,其他相關作業並配合考試時間一律順延。 十 二 、甄選地點 臺中市 大甲 區 順天 國民小學 十三 、 錄取 、 放榜 及 複查 (一) 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 試教 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並經教
8、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 備取 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 人員候用期限至100 年 4 月 30 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 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3 選委員 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 放榜 100 年 7 月 21 日(星期 四 ) 18 時前放榜 ,並公告於 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頁 。 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 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1.報考人得於 100 年 7 月 25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9、11 時,本人親自向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2.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民國 100年 7月 25日(星 期一)下午 3時前於本校網站 (http:/ www.stes.tcc.edu.tw)及臺中市教育網路中心網頁( 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並以電話及掛號信函方式個別通知當事人;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 四 、 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 100 年 7 月 26 日(星期 二 ) 13 時 30 分 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完成資格審查程
10、序 (頇親自辦理,不得委託 ),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頇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五 )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33 條或教師法第14
1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六 ) 經甄選錄 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 五 、申訴專線 04-26872040#810 及信箱號碼: 十六 、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 臺中 市政府 教育局 備查。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
12、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4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 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
13、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
14、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15、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 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頇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 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 資格者聘任之。 5 100 學年度臺中市 大甲 區 順天 國民小 學第 1 次代理教師 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 甄選科別 : 國小普通班
16、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月 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關學校 身分 證字 號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 填表日期: 100 年 月 日 6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0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
17、中市 大甲 區 順天 國民小 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月 日 7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0 學年 臺中市 大甲 區 順天 國民小學 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 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 大甲區順天 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18、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8 考試時間 甄選內容 主試人簽章 臺中市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 第 1 學期第 1 次 代理教師甄選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08:40-08:50 預備時間 09:00-10:00 筆 試 10:10-結束 口試試教交叉進行 口 試 試 教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臺中市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 (地址:臺中市大甲區永順街 115號 ) 2.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准考證。 3.試場座次表當日在校公布。 4.應考人請於考試鈴響後入場就座,逾規定考試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未滿四十分鐘不准出場。 5.應考人應核對試
19、卷上之座號、試題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6.應考人依座號就座後, 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方以備核對之用。 7.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8.試教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9. 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不准攜入考場,違反者,扣總分 20 分。 准 考 證 半身相片 自粘二吋 9 臺中市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臺中市 大甲區順天 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 第
20、 1 次 代理教師甄選 准考證編號 報考類別 普通班 代理教師 申請複查項目 筆試 分數: 試教分數: 口試分數: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 100 年 7 月 25 日 (星期一 )上午 8 時至 12 時, 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逾期不受理。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 查部分,概不複查。 臺中市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臺中市 大甲區順天 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 第 1 次 代理教師甄選 准考證編號 報考類別 普通班 代理教師 申請複查項目 筆試 分數: 試教 分數: 口試分數: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 注意事項: 一、 100 年 7 月 25 日 (星期一 )上午 8 時至 12 時, 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逾期不受理。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