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沧州市2016年度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细则考核项目考核指标考核主要内容一、组织领导(3分)1.工作部署推进及重难点问题解决(3分)1.县(市、区)政府对年度水利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有安排部署和责任分解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县(市、区)委、政府负责同志对水利重点工作进行专题协调调度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县(市、区)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涉水重难点问题取得实效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2.县(市、区)委、政府督查室将水利工作列为重点督办事项,年内督办事项均得到有效解决的得1分,未对水利工作进行督办的此项不得分;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有1件减0.2分,最低得0分。3.2016年11月底前,依据市水利改革发展考核实施方案,以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自查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2017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二、水资源管理(25分)2.见2016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25分) 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