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运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军事港口、渔业港口、陆岛交通码头、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委托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具体实施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