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运管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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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献县运管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行政 许可 01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不收费 02 道路货运站(场)经 营许可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5 个工作日 不收费 0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 可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

2、和其他组织 15 个工作日 不收费 0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经营许可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5 个工作日 不收费 献县运管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 处罚 0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3、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 级

4、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 令2016年第 52号令)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5、机构责令改正,处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使用失效、

6、伪造、变造、被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站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条第(二)项 经营者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

7、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07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 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8、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08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09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9、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0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 一)项、道路

10、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违反 本规定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

11、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2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3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

12、客运经营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 道路运输 经营者 法定时限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 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4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

13、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号令)第八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客运经营者 (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82 号令)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

14、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 可

16、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经营的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35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项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

17、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35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35号令)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

18、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35号令)第五十八 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22 强行招揽货物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 35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 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23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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