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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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12 年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 2012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012 年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实施方案 。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 4 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 70%以上。 对新城疫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狂犬病、炭疽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其他动物疫病因病设防,坚决防止 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

2、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省级兽医部门制定 全省动物强制 免疫 实施方案 ,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执行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做好疫苗的保存、 使用 、 监管 等。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除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疫苗 补助 经费外,各级兽医部门要向 财政部门 争取 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执行所需2 经费, 包括疫苗、耗材、人工、 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 等 经费, 并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3、各地要按照 2012年贵州 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 和常年补针相结合 。 (二)开展技术培训。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组织乡(镇)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严格免疫程序,规范免疫操作 ,防止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 同时,进一步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建立疫苗领用、发放台帐,提高 疫苗使用效率。 (三)健全免疫档案。 不断健全完善免疫档案,规范、详细记录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免疫家畜佩戴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

4、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按时报送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监管 3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五、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 80和地方财政 20的比例分担,地方 20的省、地、县分摊比例按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

5、的若干规定(黔财农 2001 137 号)、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 2004 7 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 2007 22 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 。 (三)疫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必须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免疫责任制。 建立免疫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 各级兽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

6、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的, 立即 进行加强免疫。省农业委4 员会将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 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对动物疫病免疫失败 原因要及时 调查处理。

7、 七、其他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附 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附件 2:口蹄疫免疫计划 附件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附件 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 5: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5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

8、,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一)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 7 14 日龄时,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 在 3 4 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 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 H5+H9 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 4 6个月用 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7 14日龄时,用 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 14 21 日龄时,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6 苗进行初免;间隔 3 4周,再用 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 后根据免疫

9、抗体检测结果,每隔 4 6个月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四)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 7 10 日龄时,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 7 10 日龄时,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 4 周后,再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六)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 根据 受威胁区域 内 家 禽 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 进行一次

10、强化免疫;省际间交界地区受到省外禽流感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外边境 30 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禽流感( 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 H5+H9)二价灭活疫苗( H5N1 Re-5+H9N2 Re-2株)的使用同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建议主要用于蛋鸡强化免疫 。 7 五、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 H5N1 亚型, Re-5 株),禽流感( H5+H9)二价灭活疫苗( H5N1 Re-5+H9N2 Re-2 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

11、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 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 21 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 HI)抗体效价 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 70%判定为合格。 8 附件 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 O 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 O 型和亚洲 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 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2、。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 28 35 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 90 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 1 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 4 6 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 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省际间交界地区受到省外口蹄疫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外边境 30 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9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 O型 -亚洲 I 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

13、 O 型 -A 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 A 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 O 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 O 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 28 天后,其他畜 21 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亚洲 I 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 ELISA。 O 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 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 VP1 结构蛋白 ELISA。 A 型口蹄疫:液相阻断 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 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 ELISA 的抗体效价 26判定为合格。 O 型口蹄疫:灭活类疫

14、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 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 ELISA的抗体效价 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 VP1 结构蛋白抗体 ELISA的抗体效价 25判定为合格。 A 型口蹄疫:液相阻断 ELISA 的抗体效价 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 率 70%判定为合格。 10 附件 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 4 个月后免疫 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 1 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 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 1 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 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 4 6 个月加强免疫 1 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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