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第三条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