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大操大办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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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大操大办思考自省纪委出台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市、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专项监督,很大程度扭转了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结合农村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监督责任、严格执纪问责、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大操大办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和社会背景,只有把握情与纪的平衡,在严把纪律关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和风俗人情,才能使大操大办案件办理取得令人信服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基层党员干部大操大办的心理和行为特点1、从思想上都心存侥幸。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其行使职权来看,村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最直接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和资源,其履职行为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属于“准干部”。但是从其身份来看,既不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职员,又没有规范的福利待遇标准,其履职行为依据村民自治的要求,有较大的空间和余地。同时,从党纪法规适用范围来看,村干部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限,处于党纪条规适用对象的“边缘”,且亟待规范。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农村干部产生了“村官不是官,党纪条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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