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开发区、XX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XX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已经市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XX市人民政府批转XX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同时废止。XX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一、有XX家以上企业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人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调委会主任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1名领导担任。调委会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二、调委会的任务(一)调解本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