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计划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和强化全县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国家、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县甚至全市、全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第四条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或处理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