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六篇【篇一】第一条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南航集团财务部和审计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指导。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南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赠、资助的基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以及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第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按基金、实物分别设帐,各专项基金分科目设帐。财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第四条 凡本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基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第五条 基金的运作按本会章程和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1.经秘书长批准可根据本会章程及资金管理规定,视持有基金情况,以利息就高的原则,决定符合国家和公司要求、且无风险的金融机构定(活)期存款;2.本会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要按每年批准的预算方案或捐赠、资助的协约执行。先由投入单位或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理事会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