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5篇)(篇一)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公司管理,提高营运能力,保障项目推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常山县县属国有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6号)等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属国有公司。县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1、专项管理原则。按项目建设资金和营运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2、制衡性原则。公司的财务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1、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