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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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机关 工作人 员 请假 考勤管理 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管理 (一) 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 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 ( 附件 2) ,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 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

2、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 人 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 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 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 上、下班,不迟到、 不 早退 。 迟到、早退计入考勤, 每月 累计 迟到、早退 3 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 算 。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 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 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 ) 工作人 员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 或不到 岗工作的 ; 请假期满不续假或 续假 未获批准而 逾期 不到岗工作的 ; 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 或

3、分配 工作, 不按时到工作岗位 报到 的 ;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 请假类别 和期限 (一) 病假 工作人 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 事假 工作人 员因 私 事需要 本人办 理的,可以请事假。 ( 三 ) 公 假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 ,经领导批准, 可以请 公假 : 1、 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 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 20个工作日,超过 20 天以上(不含20

4、 天)的按事假处理。 2、 工作人 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 工作人 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 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 须由 工作人 员在家 照 料的 。请假不超过 2个工作日,超过 2 天(不含 2 天)的按事假处理。 4、 女 职工 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 的; 5、 女 职工 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天增加 1小时哺乳时间。 (四 ) 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 。 按照 2016 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

5、享受国家规定的3 天 婚假外,增加假期 7 天 ( 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五) 丧假 工作人 员的配偶、 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 岳父母、公婆 去世 , 可以请丧假 , 假期不超过 5 天。 (六) 探亲假 工作人 员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 可以请探亲 假。 1、 工作人 员探望配偶,每年给 予 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天 ; 2、 未 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 ; 3、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4、 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 年休假

6、工作人员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 514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及 北京市 相关规定, 享受 年 休假待遇。 1、 工作人员 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 2、 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1)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2)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

7、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3、 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 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 完 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 (八

8、) 生育假 工作人员的 生育假期,按照 2016 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及 2012年 4 月 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执行。 1、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天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产假外 ,享受生育奖励假 30天 , 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 15 天 , 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 。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 女职工 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 1 至 3 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9、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九 )献血休养假 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 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 ) 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 可根据实际需要 给予往返路程假 , 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 上述 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 节 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 、年休假 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 节 假日在内 ;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 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

10、班。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 )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 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 、 各类假期的工资 待遇 (一)基本工资 1、 工作人员病假 期间 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 198152号文件办理。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 1) 工作人员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 基本 工资。 (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 基本

11、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 基 本 工资 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和 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 基本 工资的 80%。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在 15 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 15天的 按相关规定 扣发超假期间的 基本 工资。 3、 公假、 婚假、丧假 、 探亲假、年休假、 生育假、 献血休养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津贴补贴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 探亲假、 年休假、 生育假、 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

12、产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照发。 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 3 天的,每 超过 1天扣减 1 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 发。 3、 参照工作性津贴发放办法, 另 扣减 其他 与工作相关的 奖金 津贴 补贴 。 工作人员 病假超过 6个月,按有关规 定,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 、 请假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请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 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三天以上的需 本人 填写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13、 , 如因 特殊情况 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 工作人员 请 病假 须 有医疗机构证明 , 领导方可准假 。 (三)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 四 ) 工作人员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 立 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五 、批准权限 (一)处长及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 (二)副处长请假 5天 及 以内由处长批准, 请假 5天 以上 的,由 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15 天 及 以内由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 , 15 天以上 的由 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四

14、) 科级及以下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请假的, 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六 、 本规定经 2017年 11 月 28日第 2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7 年 12月 1 日 起执行 。 各分局、 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 1、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2、考勤月报表 二一七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件 1: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所在处室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日期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原因 处室领导意见 处室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委领导意见 主管委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休假前,填写此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本处室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附件 2: 考 勤 月 报 表 ( 201 年 月 ) 处室名称: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出勤 天数 缺 勤 情 况 备注 病假 事假 公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年休假 生 育假 献血假 路程假 补休 旷职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本 表一式两份,处室留存 1 份,报人事处备案 1 份。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 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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