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1 2018 年受电弓羊角等打包采购 合同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 一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解释、标的、有效采购期及交货 1.1 解释 1.1.1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天”、“日”指日历日,“周”指 7 个日历日,“月”指日历月。 1.1.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1.2 标的 1.2.1 本合同标的为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受电弓羊角等打包采购 的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2 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
2、格、技术参数 、产地、商标、厂家 /品牌等)、物料编码、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乙方在交付的货物或其包装贴上商品条码,或是应按照甲方的物资编码规则转换商品条码贴上;并按照标的物向甲方提交其电子版的图片或照片。 1.2.3 供货范围及数量: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本合同采购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的采购订单数量为准。 1.3 有效采购期 本合同甲乙双方采用有效采购期内单价固定不变的合作模式。有效采购期为 1 年,即自合同 生效之日起 1 年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供货的 采购订单
3、 是合同的一部分,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供货。如在到达上述期限前,本合同实际供货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控制总额 100%后,则有效采购期终止 。 1.4 交货 1.4.1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自甲方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之日起计,交货时间不超过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中规定的货期。 1.4.2 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以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中的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1.4.3 交货时必须携带加盖乙方企业 公 章的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 /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 同编号、甲方计 划号)及合同的验收条款和订单 。 1.4.4 合同货物交货验收 (合格)
4、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 2 价格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2 2.1 本合同采购清单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 。 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价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后的累计金额为准。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的 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验、包装、运输、保险、 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售后服务 、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等。 如果合同采购清单出现同样物资不同单价时,就按照就低单价计算合同价款。 2.2 本合同控 制总额(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 含 增 值 税 控 制 额 ( 人 民 币 ) 大写
5、(¥ 元),增值税率 %。 2.3 单价 2.3.1 采购清单中规定的单价,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有效采购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3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金额 :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控制总额的 5 %,即(人民币)大写 : (¥ 元)。 3.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按照 本合同要求以 银行划账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3 履约保证金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 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 为止。 3.4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逾期提交责任 3.4.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 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延迟,乙方
6、须按本合同 3.4.3 条规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2 乙方以银行划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以甲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 3.4.3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每延迟 1 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 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3.5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6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4 付款 本
7、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4.1 当批结算: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 45)个工作日内,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的 合同货款全额 (含增值税),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批货物 的货款给乙方: 4.2 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 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3 票原件 (含发票联和抵扣联 )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 7 个 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 4.2.1 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 或验收合格
8、凭证 。 4.2.2 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 4.3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归档、项目结算工作 , 按照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本合同结算,提供合同的结算资料。 5 包装和装运 5.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 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5.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5.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5.4 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货物
9、验收与质量保证 6.1 质量验收标准 6.1.1 合同货物的适用标准: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的执行;在中国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 第 6.1.2 条 要求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用途。在合同货物交付之时,有关机构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按照最新版本的标准执行。 6.1.2 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 1)份。 6.1.3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 5 条的包装
10、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 。 6.2 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6.2.1 按 6.1 条规定执行: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 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6.2.2 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3 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4 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6.3 验收程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4 6.3.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 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
11、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 甲方的 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 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 第三十( 30)天起计。 6.3.2 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 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6.3.3 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 运输费用 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6.3.4
12、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第8.2 条处理。 乙方接到甲方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 为不合格货物的清退通知后 10 天内,乙方必须清退 。 乙方不按时办理清退手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4 质量保证 6.4.1 乙方保证 合同项下 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4.2 本合同货物
13、质保期为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_12_个月 。 6.4.3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由乙方在 7 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 ,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 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 在损失产生后一个星期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6.4.4 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6.4.4.1 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 6.4.4.2 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在取代 前 一个 季度 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
14、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 6.4.4.3 如有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停产,乙方须 在停产 前一个 季度 将要停 产的信息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6.4.4.4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乙方 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须具备认证标志。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5 6.4.4.5 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保证该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检验。 6.4.4.6 甲方有权检查和评价乙方质量保证的执行状况。 6.4.4.7 除上述条款外,乙方须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服务承诺。 7 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
15、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 若甲方受到此 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的违约金。 8 违约索赔与赔偿 8.1 误期索赔 8.1.1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 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 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货款的 0.5, 一周为七( 7)天,不足一 (1)周的按一 (1)周计算。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16、。 8.1.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 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 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 8.2 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2.1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 /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和 /或修补缺陷 部分 ,以使货物达到合
17、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 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8.2.2 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质量原因,不合格货物占送检货物的比例大于或等于 10 %时,甲方有权就当批次货物作全部退货处理,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 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因甲方退货导致其他配套使用的物品无法使用的,不论是否超过 质量保证期,甲方有权
18、要求赔偿另行采购类似产品的损失。若配套使用的物品从乙方处采购,甲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6 方还有权解除该配套使用物品的买卖合同并按照本条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3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 未经 甲方同意, 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方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4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的制约 。 8.5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8.6 如果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8.7 如乙方存在本合同 第 7 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
19、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8 发票赔偿条款责任的规定 8.8.1 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
20、款,从而给 甲 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8.2 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发票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 平均 分担。 9 不可抗力 9.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 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
21、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 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 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 10 合同变更与修改 10.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 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 天内提出。 10.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7 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22、。 10.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 11 合同解除和终止 11.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1.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 部分 或全部合同: 11.2.1 在 8.2.2 条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 11.2.2 如果乙方 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11.2.3 乙方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23、 11.2.4 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的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11.2.5 如果乙方 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11.2.6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 11.2.7 经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11.3 定期评估不合格时的终止 甲方每年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24、但不限于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等,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11.4 根据 11.2 条和 11.3 条规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1.5 如果甲方根据 11.2 条和 11.3 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 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增加的支出。但是,乙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6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 30)天内对甲方做出赔偿。 11.7 由于乙方未尽责
25、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 12 争端的解决 12.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将争议提请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2.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8 12.3 在法院审 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 部分 仍应继续履行。 13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5 税费 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5.2 中国政
26、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5.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6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18 其它 18.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 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 法律效力。 18.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
27、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 18.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 : 1.采购清单 2. 廉洁协议 3 广州地 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 摘录 甲 方: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9 附件 2:廉洁协议 廉 洁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28、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 )与 (以下称乙方 ),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
29、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并通过赌博方式收受乙方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合同约定除外)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
30、员不得在乙方或与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10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 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
31、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第四条 违
32、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联系电话: 83106760。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 三条。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2、终止双方已签定的所有合同; 3、追究乙方合同其他违约责任; 4、 参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第三章给予乙方一定期限( 6 个月至 4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辖项目投标的处罚。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理意见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 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