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强制及工作流程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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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海事行政强制及工作流程权力清单 (一)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1 (二)内河拆除动力装置 . 2 (三)内河强制卸载 . 3 (四)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 4 (五)强制清污 . 5 (六)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 6 (七)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7 1 海事行政强制及工作流程权力清单 (一)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1.实施机构: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 2.实施期限:当场实施或 30 日内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2、四条 4.工作 流程: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发现应暂扣船舶 的情形 当场暂扣船舶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并实施暂扣船舶 补办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批准暂扣船舶 不同意暂扣船舶的,解除暂扣强制措施 非当场暂扣船舶的,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不采取暂扣船舶措施 作出暂扣船舶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暂扣原因消除后解除暂扣强制措施 2 (二)内河拆除动力装置 1.承办机构: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 30 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华人民

3、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工作流程: 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发现应拆除动力装置的情形 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 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不采取拆除动力装置措施 作出拆除动力装置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拆除动力装置原因消除后解除强制措施 3 (三)内河强制卸载 1.承办机构: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 30 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4.工作流程: 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发现应强制卸载的情形 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 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不采取强

4、制卸载措施 作出强制卸载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4 (四)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1.承办机构: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2.办理期限: 30 日 3.实施依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4.工作流程: 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发现应强制打捞的情形 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作出决定 不采取强制打捞措施 作出强制打捞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5 (五)强制清污 1.承办机构

5、: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或者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 30 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4.工作流程: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发现应强制清污的情形 当场强制清污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并组织实施 补办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批准强制清污 不同意采取强制清污措施的,告知当事人 非当场强制清污的,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不采取强制清污措施 作出强制清污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6、强制清污原因消除后解除强制清污措施 6 (六)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1.承办机构: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 30 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4.工作流程: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发现应扣押情形 当场扣押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并组织实施 补办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批准扣押 不同意采取扣押措施的,告知当事人 非当场扣押的,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不采取扣押措施 作出扣押决定,说明事

7、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扣押原因消除后解除扣押措施 扣押 原因消除后解除扣押措施 7 (七)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1.承办机构: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 30 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4.工作流程: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发现应查封、扣押情形 当场查封、扣押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并组织实施 补办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批准查封、扣押 不同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告知当事人 非当场查封、扣押的,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 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作出决定 不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查封、扣押原因消除后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原因消除后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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