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权的调查与思考一、引言老有所为是宪法法律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创造条件。老年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的,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纵观*市基层老年协会组织从无到有,从自发产生到自觉发展再到稳步推进的发展历程,足见基层老年协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老年群众基础。又足见老年协会会员从来就有“弱势”需要关照和资源需要开发的两重性。为此,将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权视为一种社会生产资源,创新社会管理,搭建为老服务新平台,并从法律上给予保障。既有利于提高基层老年协会服务能力,又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还有利于老年协会地位的提高。二、*市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建设回顾*市基层老年协会经历了从自发产生到自觉发展再到规范化建设的过程,并在不断加强组织建设中,呈现出互助性,参与性,规范性等特点。20世纪70年代,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市产生了一些由老年人自发成立的老年协会,这些老年协会因陋就简,利用当地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