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 33项) 序号 712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的暂扣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行政强制对象 涉嫌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行政强制种类 扣押财物 受理 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东门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 54 号 联系电话 0755-
2、82222001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1.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 2.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 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 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暂扣 ; 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后: 执行完毕, 结案归档,加强监管。 监督电话 监察大队: 0755-25662361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
3、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 对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的暂扣流程图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
4、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解除暂扣 退还财物 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 序号 713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处理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 行政强制对象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 行政强制种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东门 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中兴路翠
5、园街 54 号 联系电话 0755-82222001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 。 事后:加强监督。 监督电话 监察大队: 0755-25662361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 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6、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处理流程图 发现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作出处理决定 接受处理或改正 拒不处理或改正 提请电讯部门对电信号码进行处理 序号 714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的锁扣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 驶、停放。 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
7、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行政强制对象 涉嫌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 行政强制种类 扣押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东门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 54 号 联系电话 0755-82222001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对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锁扣。 事后:加强监督。 监督电话 监察大队: 0755-25662361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
8、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对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的锁扣流程图 发现在城市绿地上行使、停放的车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改正 驾驶员不在场的 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 序号 715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伤人犬只的暂扣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犬只
9、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行政强制对象 涉嫌伤人的犬只 行政强制 种类 扣押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东门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 54 号 联系电话 0755-82222001;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事后:加强监管。 监督电话 监察大队: 0755-25662361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
10、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 对伤人犬只的暂扣流程图 向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
11、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解除暂扣 退还财物 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 序号 716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犬只的暂扣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 政权责依据 1、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12、。 行政强制对象 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犬只 行政强制种类 扣押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东门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 54 号 联系电话 0755-82222001;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犬只,情节严重的,暂扣犬只。 事后:加强监管。 监督电话 监察大队: 0755-25662361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