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玉州区南江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事项(共 3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1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通过)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
2、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江街道办事处国土 规建环保安监站 0775-3830440 0775-3881107 2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
3、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街道办事处 0775-3894432 3 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1997年 12 月 29 日通过, 200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
4、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街道办事处 0775-3894432 4 开展气象防御知识宣传 1.【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0 年国务院第 570 号令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2012
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2号)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收集报告等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 南江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0775-3830440 0775-3881107 2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5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计划
6、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5 号发布)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
7、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南江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0775-3890089 6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发布)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 者康复等工作。 南江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0775-3890089 7 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8、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 ,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9、。 南江街道办事处就业社保服务中心 0775-3891606 8 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宣传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6 号发布)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南江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0775-3890089 9 宣传节水抗旱知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
10、发布)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 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南江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 0775-3891606 3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10 残疾人服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2012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南江街道办事处残联 办公室 0775-389155
11、2 11 妇女权益保障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2010 年 7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南江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 0775-3890464 12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1 年 9 月 23 日修订通过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
1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南江街道办事处 0775-3894432 13 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通过)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南江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0775-3890089 14 组织公民献血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 2001 年 7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公民可以由所在单
13、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 南江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0775-3890089 15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4 年 2 月 24 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 (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南江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0775-3890089 16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4、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5 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南江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0775-3830440 0775-3881107 17 就业登记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
15、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 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南江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0775-3891606 4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登记。 18 就业援助对象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
16、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 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 、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
17、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 就业促进办法( 200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7 号发布)第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
18、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七条 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南江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0775-3891606 19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1.【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1 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
19、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5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发布)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社区居民委员
20、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1、。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认为其具备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提供申请所需格式文本。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即家庭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受理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由接报的街
22、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居 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初步核查后,张榜公布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的,由其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日。公 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3、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复核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街道6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办 结审批工作。 20 社会救助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法规】自然灾害救
24、助条例( 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7 号发布)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发布)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
25、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
26、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医疗救助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发布)第 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
27、院令第 649 号发布)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7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
28、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发布)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21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
29、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
30、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 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南江街道办事处国土归建环保安监站 0775-3830440 0775-3881107 22 计划生育药具管
31、理、统计和发放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发布)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 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南江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0775-3890089 23
32、 农村五保供养待 1.【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6 号发布)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 南江街道办事处 0775-3891552 8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遇审核、房屋修缮、资金发放 及供养资格撤销 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201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62 号发布)第三条 乡镇人民
33、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由本人或者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农村五保供养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五 保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委托的农村居民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供养服务责任,保证农
34、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生活照料。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属于危房或者严重破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修缮,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存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 人账户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及时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对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5、应当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停止农村五保供养。 社会事务办公室 24 高龄津贴初审及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 52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优待老年人的 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地方规范性文件作为设立依据。 9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25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 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自 200
36、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 2011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 20111
37、1 号) 第二条第(三)款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 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1 110 号)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
38、1552 26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 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 2011 年 8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39、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2.【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 20123号) 第二条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 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南江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5-3891552 27 现役军人家属的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
40、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 南江街道办事处 0775-3891552 10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 抚恤优待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 2011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
41、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社会事务办公室 28 就业创业证初审 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发布)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 记。 2.【规章】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75 号)“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 2011 年 1 月
42、1 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南江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0775-3891606 29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2008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7 号发布)第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南江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0775-3891606 30 社会保险登记(含注销、变更)的申请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3、三十五号发布)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规章】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暂行办法(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令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南江街道办事处就业社保服务中心 0775-3891606 31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初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6 年 8 月 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3 月 23 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3 次修正)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和完善受益直接、操作简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公布年度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 自治区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买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南江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 0775-388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