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1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工商经处字 2016第 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深圳市种子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证照编号 4403011073891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王轶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 没收广告费用 30000元 ; 2、处以罚款 25000 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 1月 18日 一 2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经处字 2016第 6 号 当 事 人 : 深圳市种子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注 册 号
2、: 440301107389157 住 所 : 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之窗 8栋 13 层一楼 1301房 法定代表人 : 王轶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佰万 元整 成立日期: 二 一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经营范围: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 许可审批文件后方 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 2016年 8月 8日,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智慧城合景路 99号的 “星作花园 ”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系由当事人广一 3一 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并销售的,在该项目销售
3、中心的广告牌和宣传单张上含有 “天河星作 天河心 地铁上 留在天河的最佳选择 ”等内容、立式灯箱和宣传单张上含有“5分钟到奥体中心, 10分钟到金融城, 15分钟直达珠江新城 CBD”等内容。经初步调查, “星作花园 ”房地产项目的上述广告是由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设计的。作为上述广 告的经营者,当事人 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等规定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遂于 2016年 9月 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 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与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项目全案创意服务合同,受该公司委托成为其 “星作花
4、园 ”项目的唯一指定全案创意推广公司,全程负责 “星作花园 ”项目的整体推广策略、创作、实施建议及微信内容制作服务。 2016 年 7 月,当事人根据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内容, 为 其 “星作花园 ”房地产项目设计了含有 “天河星作 天河心 地铁上 留在天河的最佳选择 ”和 “5 分钟到奥体中心, 10 分钟到金融城, 15 分钟直达珠江新城 CBD”等内容的宣传单张、含有 “天河星作 天河心 地铁上 留在天河的最佳选 择 ”等内容的广告牌户外灯布以及含有 “5 分钟到奥体中心, 10 分钟到金融城, 15 分钟直达珠江新城 CBD”等内容的立式灯箱户内灯片。广州 财基投资一
5、4一 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委托广州市益兴印刷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制作成宣传单页、立式灯箱和宣传单张予以发布,以宣传推广销售其 “星作花园 ”房地产项目。 截至案发时止, 当事人为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星作花园 ”项目全案创意服务已实际产生 3 万元的服务费用。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对 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 、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 1 份,证明了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及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 二 、当事人提供的项目全案创意服务合同复印件 1份,证明了 当事人受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成为其 “星作花园 ”项目的唯一指定全案创
6、意推广公司、合同期限、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事实; 三、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琳琳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 2 份,证明了当事人受 广州财 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设计上述广告牌户外灯布、立式灯箱户内灯片和宣传单张以及相关设计费用等 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的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星作花园 ”项目立式灯箱户内灯片设计底稿打印件 8 份,证明了当事人设计的立式灯箱户内灯片上含有 “5 分钟到奥体中心,一 5一 10 分钟到金融城, 15 分钟直达珠江新城 CBD”等内容的事实; 五、 由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 宣传单张复印件 1 份以及 该公司执行总经理肖强确认的照片(证据)提取单
7、复印件 6 份,证明了当事人为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星作花园 ”房地产项目设 计的广告牌户外灯布和宣传单张上含有 “天河星作 天河心 地铁上 留在天河的最佳选择 ”等内容、立式灯箱户内灯片和宣传单张上含有 “5 分钟到奥体中心, 10 分钟到金融城, 15 分钟直达珠江新城CBD”等内容 的事实 ; 六、当事人提供的 “星作花园 ”房地产项目 修改之后 的广告牌户外灯布和宣传单张的设计底稿各 1 份,证明了 当事人整改的有关情况 ; 七、由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明康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 3 份,证明了当事人受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成为其 “星作花园 ”项目的唯一
8、指定全案创意推广公司,全程负责 “星作花园 ”项目的整体推广策略、创作、实施建议及微信内容制作服务以及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发布当事人为其设计的宣传单张等广告宣传推广销售其 “星作花园 ”项目等事实。 本 局认为,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为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星作花园 ”房地产项目设计含有 “天河星作 天河一 6一 心 地铁上 留在天河的最佳选择 ”等内容的 广告牌户外灯布和宣传单张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第 九条第( 三 )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 “国家级 ”、“最高级 ”、 “最佳 ”等用语; ” 的规定,已构成 经营使用 “最佳 ”用语的
9、广 告 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为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的 立式灯箱户内灯片和宣传单张上含有 “5 分钟到奥体中心, 10 分钟到金融城, 15 分钟直达珠江新城 CBD”等内容,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第 二十六 条第( 二 )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 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广告行业市场主体,应当熟知与广告行业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理应知道含有 “5 分钟到奥体中心, 10 分钟到金融城, 15 分钟直达珠江新城 CBD”
10、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第 二十六 条第( 二 )项 的规定,但当事人仍提供设计服务。因此,当事人应知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设计服务的行为,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粤工商经一 7一 听告字 2016 6 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 对其从轻处罚如下: 一、 对 其 经营使用 “最佳 ”用语的广告 的行为 作如下处罚 : 没收广告费用 30
11、000 元 ; 处以罚款 200000 元 。 二、 对 其应知 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 提供广告设计服务的行为 作如下处罚 : 没收广告费用 30000 元 ;处以广告费用 1 倍的罚款,计 30000 元 。 鉴于广告费用无法重复没收,拟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 30000 元 ; 2.处以罚款 230000 元 。 2016年 12月 1日 , 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 本局于2016年 12月 20日组织举行听证会。 2017年 1月 4日,听证主持人出具听证报告 意见:同意办案机构对本案的定性和法律
12、适用。 在案件调查以及听证过程当中,当事人对本局提取的证据和案件定性并无不同意见,但认为本局的处罚过重,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符,并提出主要理由如下: 一 、 广告词并非当事人设计,在广告策划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辅助地位。当事人仅提供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服务,具体文案、广告措辞都是由广告主自行提供,当事人无法干预。 一 8一 二 、 当事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设计广告过程中,曾经提示过广告主应该注意措辞。 三 、 当事人及时改正且影响不大。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取证,努力降低影响,且宣传单页广告只印制了 15000 份,主要用于内部推广;少量周边派发,未产生大范围影响。 基
13、于上述理由,当事人认为本局罚款数额较重,申请减少为 5万元。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笔录记载的听证过程,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是否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行政执法领域中,之所以要对违法行为予
14、以处罚,根源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的界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广告内容严重程度、广告传播范围,以及因广告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对同行一 9一 竞争者造成的利益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界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当事人对违法 行为的发生起辅助作用。 当事人接受广告主委托,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文案设计了涉案违法广告,其在整个违法广告生产链条中处于中间环节 ,应负次要责任。二是当事人在设计广告的过程中,曾经提示广告主文案中部分用语涉嫌违法。三是涉案 违法广告 主要在 “星作花园 ”房地产 项目销售中心内发布,传播范围有限,未
15、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案发后, 当事人 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危害后 果。另外,虽然当事人明知涉案广告内容违法,仍提供设计制作服务,但 相对于当事人 广告收入 30000 元以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讲, 本 局 拟作出罚款 230000 元的处罚,确实过重。 当事人作为一家广告行业市场主体,理应熟知与广告行业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经营的广告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要求。但鉴于当事人 配合调查 态度较好, 并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 减轻 违法行为 危害后 果,且听证主持人也建议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酌情减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16、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并结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 10一 十八条 的相关 规定, 本局决定在原拟定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上予以减轻。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和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 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 , 本局 决定 对当事人 经营使用 “最佳 ”用语的广告 的行为 减轻处罚如下 : 1.没收广告费用 30000 元; 2.处以罚款 10000 元 。 对 当事人 应知广州财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设计服务的行为 减轻处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