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执行差异性问题的交流材料监狱体制改革,监狱职能归位的落脚点是“刑罚执行”。这已是无可争议和辨驳的。但监企分离、体制改革完成后,监狱对“刑罚执行”工作准备好了吗?也就是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完全科学把握并正确完成“刑罚执行”吗?从全国来看,根据分工,监狱刑罚执行的主要外在形式是将被判处有(无)期徒刑的罪犯“关在大墙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点,应该是统一的。但关进去后的“刑罚执行”内容、方式、程度、管理、变更等肯定是不一样甚至五花八门。如发生在贵阳王武监狱的xx籍调犯哄监闹事事件的起因就是明显的“刑罚执行”的差异性所致(减刑方式、标准、幅度及生活待遇)。按理,依刑罚权威性及社会公平正义性,同一“刑罚”无论在哪个监狱执行都应该是一样的。可大量的事实表明:同一“刑罚”会因执行监狱的所在区域不同而执行的内容、方式、标准、力度、完整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也有类似情形。撇开不同省份经济发展不同、行业差异(工业与农业、地面作业与井下劳动等)、监狱管理层等执法者的人的因素外,还会有什么呢?其实,对有过一线刑罚执行实践经验的同志来说,答案并不难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