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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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目 录 (新修订 20180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顺昌农信联社党组织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八章 主任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十章 终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顺昌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本联社” )、股 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8 年第 1

2、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顺昌 县中山中路 53 号 邮政编码: 353200 第四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五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

3、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 、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顺昌农信联社党组织 第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

4、联社委员会(简称顺昌农信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顺昌农信联社纪 委)。 第 十一 条 顺昌农信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顺昌农信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 十二 条 顺昌农信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顺昌农信联社贯彻执行; (二)坚

5、持党管干部原 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 (三)研究讨论顺昌农信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顺昌农信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顺昌农信联社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顺昌农信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他应由顺昌农信联社党委决

6、定的事项。 第 十三 条 顺昌农信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 (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7、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 五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六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八条 经银

8、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十九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853,692 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一条 在本联社股本中,股本总

9、额为 10385.37 万股,其中:法人股 6025.61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8.02%。非职工自然人股 3623.56 万股、占比 34.89%,职工自然人股 736.20 万股、占比 7.09%。 第 二十二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 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法人 社员 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序号 名 称 住 所 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例 1 福建豪璟达实业有限公司 顺昌县埔上万泉坑

10、磷肥厂 1,038.60 10.00% 2 福建宝利华木业有限公司 顺昌县埔上镇张墩村 1,038.60 10.00% 3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安市溪美街 318 号 1,004.43 9.67% 4 乐普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塘上村工业园 726.57 7.00% 5 顺昌县埔上萤石有限公司 顺昌县埔上镇张墩村 512.41 4.93% 6 顺昌县德华木业有限公司 顺昌县埔上镇万泉坑 512.41 4.93% 7 福建省聚鑫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昌县双溪镇文化大厦 370.19 3.56% 8 福建省顺昌顺达化工有限公司 顺昌县双溪镇货场路 130 号 304.

11、74 2.93% 9 福 建省鲁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顺昌县老知青路 1 号 256.46 2.47% 10 顺昌县贡桥水电有限公司 顺昌县高阳乡 155.39 1.50% 合计 5,919.80 56.99% 本联社自然人 社员 持股比例 前十名名单: 序号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 %) 1 杨帆 福州仓山区丽岛花园 19 座 802 83.38 0.80% 2 陈文旺 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 71.96 0.69% 3 赖华英 顺昌县埔上镇中心南路 4 号 67.49 0.65% 4 曹祥荣 松溪县 松源解放街 287 号 60.34 0.58% 5 胡思燚 福建顺昌中

12、山中路 47 号 59.71 0.57% 6 卢忠明 58.68 0.56% 7 余培贵 福建省顺昌县天天花园 16 号楼 101 室 53.94 0.52% 8 曾月英 46.08 0.44% 9 黄亚坚 42.92 0.41% 10 杨爱珠 松溪县来龙御景小区 1 号楼二单元 301 室 41.67 0.40% 合 计 586.17 5.64%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 社员 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置备 社员 名册, 社员 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 )社员 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社员 所持股份数; (三 )社员 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

13、四 )社员 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社员 股权的质押情况 。 第二十六条 社员 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 社员 持介绍信、自然人 社员 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 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 社员 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 社员 派送红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

14、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 社员 因对 社员 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 社员 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社员 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

15、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 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审批。 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方式转让所持股权的,应事前报本联社理事会审核同意,涉及审批事项的应经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与受让方正式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报告事项的应按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

16、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联社股份,自本联社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发起人五年内不得转让;主要股东自取得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 本联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联社申报所持有的本联社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以本联社股权出质为自已或他人担保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向本联社理事会备案,征得理事会同意。申请备案时应当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量、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理

17、事会认定对本联社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 ,应不予备案。在理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理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联社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联社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联社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联社股权进行质押。 股东在本联社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联社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股东质押本联社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 50%时,应当对其在社员代表大会和派出理事在理事会上 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社员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 社员 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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