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缓解停车难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 2009 236 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 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 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 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资格(营业执照等)
2、,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防安全等的条件下,经规划 和公安 部门同意, 鼓励 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同时,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 六 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已收取机 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清洁费、水电费 等其它费用。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 建设 的除外)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
3、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 , 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表一、表二) 。 (三 )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地铁轻轨站、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表三)。 ( 四 )机动车辆因交通 违法、 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
4、、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表四)。 第七条 城市 道路占道停车位 (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 的 机动车停放保管 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各镇(街) 应按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合理补偿经营成 本、依法纳税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 路内标准高于路外标准 的要求, 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收费方案,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 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实行阶梯式收费。 第 八
5、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对服务对象开放的 内设停车场、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 的 室外 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 收费的, 收费 单位应向 区价格主管部门 提出 收费 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由 区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 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 从低制定。 鼓励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第 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 进入居民住宅区 的 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1 小时 的; (二)进入 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
6、、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 等 配套停车场 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 ( 三 ) 执行公务的 军警车 辆和 执法车 辆 、实施救助的 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 燃 气 、 广播、电信、园林、环卫 、 市政工程等 车辆 及邮政车辆、殡葬车辆。 第 十 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 2 吨以下(含 2 吨)或载客 20 座以下(含 20 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 2 吨以上至 10 吨(含 10 吨)
7、或载客 20 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 10 吨以上的各种货车;拖挂车按以上对应车型分类,只能按 1 辆车计收。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可 按次、小时、天 、月为单位计费。 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 停车超过免费时 段 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间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 第十 一 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 业主共有 的 道路 、绿地 或 其他 场地用于机动车停放保管 服务 经营的, 应当按照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所得收益 的 收支情况 每半年 公布 一次。 第十 二 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
8、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 的相关规定 , 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并 在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 , 使用经监制的标价牌进行公示,未有标明的项目不得收费。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 经营者申请 明码标价牌 监制的,应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车位产权证明(产权委托书)、小区总平面图或车位规划平面图、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一式两份( A4 纸制作,彩色打印),以及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明码标价牌 具体样式见附件 2。 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撤销该标价牌监制文件,并根据价
9、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三 条 机动车进入 停车场时,停车场 经营管理者 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 时 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 ,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 第十 四 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 按照规定 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 六 条 本 实施 细则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 释。 第十 七条 本
10、 实施 细则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顺德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2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 样式 附件 1 顺德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 表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 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白天 ( 8: 30 20: 30) 夜间 ( 20: 30 次日 8: 30) 夜间 最高限价 24 小时 最高限价 室内 摩托车 3 元 1 元 /小时 5 元 7 元 小车 5 元 /小时 3 元 /小时 16 元 30 元 大车 8 元 /小时 5 元 /小时
11、 25 元 50 元 室外 摩托车 2 元 1 元 /小时 3 元 5 元 小车 3 元 /小时 2 元 /小时 15 元 25 元 大车 5 元 /小时 3 元 /小时 20 元 40 元 超大型车 8 元 /小时 5 元 /小时 30 元 50 元 说明: 1.符合以下情形的车辆免费停放:( 1)停放不超过半小时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执法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 程等车辆及邮政车辆、殡葬车辆; 2.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同一 摩托车在白天时段 可凭当天 缴费凭证多次进出停放; 3.经营者根据实际
12、情况,可在 24 小时最高限价内制定月保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监制后执行; 4.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表二)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位)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白天 ( 8: 30 18: 30) 夜间 ( 18: 30 次日 8: 30) 月保 前 3 小时 最高限价 室内 摩托车 2 元 /次 2 元 3 元 50 元 小车 5 元 /次 5 元 15 元 380 元 室外 摩托车 1 元 /次 1 元 2 元 30 元 小车 封闭 式 3 元 /次 5 元 10 元 250 元 开放式 3 元 /次 3 元 6 元 180 元 大车
13、 8 元 /次 8 元 15 元 360 元 说明: 1 符合以下情形的车辆免费停放:( 1)停放不超过 1 小时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执法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燃气 、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等车辆及邮政车辆、殡葬车辆; 2.夜间停放时间不足 3 小时按 前 3 小时计算,超过 3 小时按夜间最高限价收取; 3.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4.室外“封闭式”与“开放式”的区分: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为“封闭式”车位,除此之外为“开放式”车位; 5.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 浮 。 (表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
14、纽、旅游景点、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前 3 小时 满 3 小时 后 夜间最高限价 ( 20: 30 次日 8: 30) 24 小时 最高限价 室内 小车 5 元 3 元 /小时 10 元 25 元 大车 10 元 5 元 /小时 20 元 40 元 室外 小车 5 元 3 元 /小时 8 元 20 元 大车 8 元 5 元 /小时 15 元 30 元 摩托车 2 元 1 元 /小时 3 元 5 元 超大型车 10 元 5 元 /小时 20 元 40 元 说明: 1.符合以下情形的车辆免费停放:( 1)停
15、放不超过半小时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执法车辆、实施 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等车辆及邮政车辆、殡葬车辆; 2.停放时间不足 3 小时的按 前 3 小时计算 ; 3.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4.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在 24 小时最高限价内制定月保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监制后执行; 5.纯商业性质的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方案可参照本表,也可单独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表四)道路交通违法、肇事、故障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单位:元 /天 收费标准 车辆 类型 违法、肇事车辆 故障车
16、辆 二轮摩托车 5 3 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5 3 2 吨(含)以下货车、 20 座以下客车 15 10 2-5 吨(含)货车、 21-25 座客车 15 10 5-8 吨(含)货车、 51 座以上客车 20 10 8-15 吨(含)货车 25 12 15 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30 15 说明:起止时间连续累加 24 小时为 1 天 ,停放不足 24 小时的,按一天的标准收费 。 附件 2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 样式 (表一)政府定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蓝色) P XX 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定价方式:政府定价 收费依据: 车 型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XXX 停车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收费单位: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停车场联系电话: 监制机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