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建筑工程监管实施意见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一)规范项目招标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管。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