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方案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第四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控制保留车辆。改革后,仅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以及其他车辆。由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保留车辆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编制管理。第五条 根据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直机关、乡镇、开发区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报送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实际行驶里程等信息,以便确定车辆处置方式。第六条 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以及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公开出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七条 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