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号),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健全孤儿保障体系(一)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