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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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2012 年 12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 通过 )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手续 第一条 学生凭校园一卡通,到公寓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报到手续,到公寓服务台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 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等物品),并签字确认。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条 房间及

2、室内卫生间的卫生由本房间的学生负责,每位学生有维护好房间内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 房间内只允许存放学生本人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五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第六条 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处堆放。 第七条 不准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第八条 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九 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进出公寓应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

3、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不准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不得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 、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不得在床上吸烟,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内焚烧废弃物。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第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室

4、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坠落伤人。 第 二十条 未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集会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陌生人带入公寓。 第二十二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5、。 第二十五条 来访人员逗留时间不宜过长,应于当日23: 00 之前离开公寓。 第二十六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公寓电话不得作为对外广告业务宣传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不得驶入公寓。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三十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不得光脚、赤膊。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情况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6、所在培养单位(或院系)同意,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出租、转让。 第三十三条 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不得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 外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按期撤离公寓的,按照 100 元 /日收取住宿费;拒不撤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损坏

7、公寓内物品,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费收取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全额计量收费和指标控制两种形式:第一年集中教学的硕士研 究生用水用电实行指标控制(每月免费使用电量 15 度、冷水 3吨),超额部分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联合培养学生、高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水电费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院发字 2008 219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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