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1372号)、省民生工程政策兜底脱贫工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2016年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动态管理、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原则;2、坚持复查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3、坚持整户施保、分类施保和应保尽保的原则;4、坚持保障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必须建立在复查复核的基础之上,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严格把握对象认定条件和分类标准,适时适度地予以调整。工作中即要防止轮流坐庄,又要防止将农村低保动态调整作为平衡社会关系的工具。通过年度复查复核和动态调整认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动态管理:A 类对象实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