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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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方件 中总量办 20127 号 关于印发 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 各镇区环保分局,各科室、监察分局、站、 院 、学会: 为 确保我市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贯彻落实市政府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中府办 2010 35号)的精神 ,我办制定了 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 并已征 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相关工作。 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

2、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2 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一二年五月七 日 (联系人:单启怡,联系电话: 88363310)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3 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 5 月 7 日印发 附件: 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实施细则 为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贯彻落实我市“加快转型 升级,建设幸福和美家园”的总体部署,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 发“十二五”节能 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号) 、省环保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

3、核制度的通知(粤环 2008 69号)和市政府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 (中府办 2010 35 号)的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 一、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 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为 “十 二 五”期间所有申请 新增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 NH3-N) 、 二氧化硫( SO2) 、 氮氧化物( NOx)等 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 建工业、农业(种植业除外)项目 。项目所在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 ( 包括总量减排年度目标 、 总量减排项目完成 计划 进度 )方可提出总量前置审核申请 ,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取消该镇区 涉新增

4、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二、总量前置审核 办 法 附件 : 4 各镇区新改扩建 项目 申请 新增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NH3-N) 、 二氧化硫( SO2) 、 氮氧化物( NOx) 等 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工业建设项目 填写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 (见 附表 1), 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建设 项目填写 中山市畜禽 水产 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前置 审核表 (见附表 2)。 各镇区须 对 项目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 , 说明排放量分配来源, 经 镇区总量办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提交 市总量办 。

5、市总量办负责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申请进行核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核定该项目通过总量前置审核 : 1、所提交表格已按照填表要求完整、规范、准确填写。 2、项目 不属于 新 改 扩建漂染、制革、电镀、线路板 、金属表面处理 等重污染排放 的 项目(已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或者属于政策性支持污染项目向工业集中园区、基 地转移的另行考虑 )。 3、项目生产工艺及设施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淘汰类范围,并且符合我市对淘汰落后产能及设施的相关规定。 4、所在镇区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 5、调配的总量指标来源(包括所在镇区的 “预算本年度余量”、 所在镇区的 “可审批量”、其他镇区转

6、移的“ 已经国家认5 可的削减量” 以及市重点项目专项审批量)符合事实、能满足项目的总量指标需求、且符合相关使用规定。 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核定该项目总量前置审核不通过。 镇区总量审核意见不通过的项目,可持相应审核表到市总量办申请复核。 三、 镇区可 调配总量指标的来源 镇区可调配的总量指标来源分为“预算本年度余量”和“可审批量”。“预算本年度余量”是指镇区 预计本年 度能够超额完成减排任务,超出削减任务的部分;“可审批量”是指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企业通过注销 有效期内的 环评或 变更、 注销 原有合法的 排污 许可 证 , 使其 原审批 的 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 排放 量

7、得到整体或部分释放,所释放的量成为所属镇区的“可审批量”。 对于“可审批量 ”,若 来源于已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则填写中山市变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表(见 附表 3),若来源于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发排污许可证的项目 ,则填写中山市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申请表(见 附表 4),经 镇区总量办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 同意,市总量办核实批准后转相关部门更改、注销排污证或注销环评批复文件。变更后所释放的量划为镇区“可审批量”。 四、镇区 “可审批量”指标 的使用 6 “可审批量”的调配必须遵守以下 原则: 1、 “可审批量” 只适用于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的项目,新 改扩建 排放二氧化硫

8、和氮氧化物 的建设项目总量只可来源于各镇区 “预算本年度余量” ,二氧化硫 和氮氧化物 排污证 许可量和环评批复 审批量 不 能释放为“可审批量”。 2、集中式 污水处理设 施 排污证 许可量 和环评批复 审批量 不得释 放 为“可审批量”参与调配。 3、 “可审批量”只可用于审批 建设 项目,不得作为该镇区的减排量,各镇区“可审批量”作为“已通过环评批复的量”的一部分参与 总量 核算。 4、 如企业注销或减少排污证的排放量已被国家认可为削减量的,该部分量作为“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参与镇区总量核算 ,不再转化为“可审批量”。 5、 如企业申请减少排污证允许排放量必须提供 实施 技术改造或清洁

9、生产等证明材料 , 并 完善 相关环保手续后才能上报。 6、项目 已通过环评批复 同意立项的审批排放量 只能 整体 注销成为各镇区的“可审 批量”,不得部分拆分 项目 环评批复文件的审批量。 五、关 于跨镇区总量 指标 转移 的规定 跨镇区总量指标 的 转移 必须 符合以下要求: 1、跨镇区转移的总量指标仅能来源于 “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 。 7 2、 各镇区的“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 的转移必须 有 跨镇区转移 具体 工业 项目 支撑,属于政府强制关闭的工业企业项目产生的削减量不能跨镇区转移。 3、转出镇区必须在确保完成自身减排任务 的 前提 下可以 进行 跨镇区 总量指标 转移, 而 “

10、可审批量”不得跨镇区转移。 4、 需要进行 总量指标 转移的镇区 应 以 转出方所在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 的名义提出 书面 申请 ,经转入方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 同意后向市总量办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 报告 上说明转移的原由 、 转移的 主要污染物种类和 具体数量。市总量办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 批准。 5、市总量办 在年 度 总量核算时 按跨镇区转移的情况, 对 转出 镇区“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进行相应 核减 。 六 、 关于市重点项目的审核 市总量办每年从市 超额削减量 里划拨一部分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指标,作为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所需总量指标小的高产值等项

11、目的专项审批量。拟 作 为市重点项目申请总量指标的项目,须由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提出申请, 明确要求作为市重点项目调配的总量指标量,经市政府同意后,该项目总量指标来源确定为市重点项目专项审批量,并按普通项目流程办理 前置审核手续 。 每个镇区可申请的专项审批量,原则上为化学需氧量 10吨/年,氨氮 1 吨 /年,氮氧化物 20吨 /年。有“预算本年度余量”8 或“可审批量”指标的镇区,必须优先使用本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或“可审批量”。 七 、关于 工业 废水 进入 集中式 污水 处理设施 处理 的 说明 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水,若经专门 管道 或外运转移等方式进入有资质且有剩余污水

12、处理指标的集中式 工业 污水 处理厂处理的,无需申请废水主要污染 物总量指标;经市政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需按流程办理总量前置审核手续。 八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的工作流程 详细流程见 附表 6。 附表 1: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前置 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 2: 中山市畜禽 水产 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前置 审核表 附表 3:中山市变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表 及填表说明 附表 4:中山市建设项目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总量 申请表 及填表说明 附表 5: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表 附表 6: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流程图 9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13、总 量前置审核表 项目名称 (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所属镇区 项目性质 新建 扩建 技改 搬迁 变更 经营内容 生产 规模 生产天数 ( 天 /年 ) 主要产污设备 /工艺 /名称 /数量 废水产生量 ( 吨 /日 ) 废水排放量 ( 吨 /日 ) 燃料种类及设计使用燃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燃料消耗量 ( 吨 /年 ) 申报建设的锅炉(窑炉)型号 污染防治设施工艺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项目申请排污量 ( 吨 /年 ) COD SO2 NH3-N NOx 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 COD NH3-N SO2及 NOx 可审批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 可审批量 预算本年度余

14、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吨 /年) 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 (吨 /年) COD NH3-N SO2 NOx COD NH3-N SO2 NOx “十二五”以来总产生 可审批量(吨 /年) 已利用 可审批量(吨 /年) 本辖区可审批量(吨 /年)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排放浓度( mg/L) COD NH3-N 污染物排放量(吨 /年) COD NH3-N 燃料含硫率( %) 废气治理设施脱硫效率( %) 污染物排放量 (吨 /年) SO2 NOx 总量指标 占用量 (吨 /年) SO2 NOx 是否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 废水 废气 是 否

15、 是 否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 镇政府(区管委 会、区办事处)意见: ( 单位盖章 ) ( 单位盖章 ) 负责人 :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市总量办意见: 10 附表 1: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 填表说明 一 、 基本要求 表格一式两份。不允许 有空白未填 的指标 项。若无该项内容须填“无”。若数据为零,则填写“ 0”。 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 填表单位 1、项目业主单位 ,填写基本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所属镇区、项目性质、经营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天数 (天 /年 )、主要产污设备 /工艺 /名称 /

16、数量、废水产生量 (吨 /日 )、废水排放量 (吨 /日 )、 燃料种类及设计使用燃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燃料消耗量 (吨 /年 )、申报建设的锅炉 (窑炉)等燃烧设备 型号 、 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公章的企业,由法人代表(业主)在盖章处签写姓名、身份证号,并加盖拇指印 。 2、 镇区总量办,填写总量信息,包括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吨 /年)、预算本年度余量(吨 /年)、本辖区可审批量(吨 /年)、 已利用可审批量(吨 /年)、排放浓度 COD 及 NH3-N( mg/L)、污染物排放量 COD 及 NH3-N(吨 /年)、燃料含硫率( %)、 废 气治理设施脱日期: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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