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乡领导、干部及村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遏制信访案件上升的势头,从源头上减少和解决信访问题,不断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水平,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包片领导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包村干部或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负直接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对信访工作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责令检查;(四)一票否决;(五)党纪、政纪处分。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作相应经济处罚:(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流于形式,造成群众到县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100元;到市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200元;赴省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