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共12篇)(篇一)一、局“党总支”、“行政”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等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凡盖“党总支”印章需经党总支书记同意,盖“行政”印章需经局领导同意。 二、凡需盖章下发的文件,必须符合公文制作标准,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印章。 三、对于涉及权益、义务、责任性质的用印,须由用印单位承办人在“印签使用登记薄”上签名登记,写明用印时间、印章种类、用印事由、印数、批准领导、用印单位、承办人、盖章人等内容,方可用印。对于业务报表等材料,明确必须由领导签字(章)的,需先由领导签字(章),方可到办公室使用印章。 四、严禁私盖印章,盖空白印章。凡使用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各所属单位也须加强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篇二)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印章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印章保管印章实行分类,2人以上共同管理。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印章(含钢印)、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保管;市政府领导印章,安排专人保管;科室印章,由科室保管。(一)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