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xx政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二)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四)报请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五)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六)县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