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皖农牧 2007 20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农委,合肥市、阜阳市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了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委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畜牧总站)联系,电话: 0551 2656273。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农 业委员会 2 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我省奶牛业跨越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 2007 42 号)精神,特制定
2、本实施方案。 一、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基建补贴方案 (一)基建补贴标准 对新建存栏能力 150头以上的奶牛场,按 10万元标准补贴;新建 300 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托牛所,按 15 万元标准补贴;对新建 500 头以上或扩建 500 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场、所),除享受 15万元补贴外,优先申报沼气工程项目。 (二)申报程序 1、新建、扩建的奶牛场(小区、 托牛所)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向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建设奶牛场(小区、托牛所)的书面申请报告。 3、所在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派有关专家对所选场址、环境、牛场(舍)建设标准、防疫条件、饲料饲草资源供应等
3、进行科学论证和审核后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专家组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4、符合新建、扩建条件的,按照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组织建设(附件 1)。 3 5、建成后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每年 6月底前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向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申报资金补贴(见件 2)。 6、 公示与 申请省级补贴。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后经当地有关媒体公示 10 天, 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于 7 月底前报省农委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抽查、审核,最后报省农委与省财政厅批准,再按规定的奖补标准和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局。 7、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到县级财政局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4、二、进口、外购、迁入奶牛的良种补贴方案 (一)范围界定 1、“进口”是指从国外购进良种奶牛。 2、“外购”、“迁入”是指从安徽省以外的国内地区购进、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 30头以上。 3、 30头以上集中饲养标准见 附件 3。 (二)良种补贴标准 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 1500 元;外购、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 30头以上,每头补贴 1000 元。 (三)奶牛个体要求 奶牛年龄在 12 个月龄以上,即将参加配种的青年牛,或年龄小于 6岁( 4胎)的经产牛。单产 5 吨以上。牛群应来自口蹄疫非疫区,无结核杆菌病和布氏杆菌病,无肢蹄病、乳房炎和不 4 孕症。牛群需符合外购、迁入荷斯坦奶牛鉴定参
5、考标准(见附件 4)。 (四)申报程序 1、外购或迁入奶牛前必须先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畜牧部门指派奶牛专家协助购买、迁入。 2、奶牛外购和迁入必须 要有两方面的证明,即购买 地的出县境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奶牛运到饲养地后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到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逐头检疫合格后方可入群饲养。 3、建档与备案。由所在县畜牧部门对新外购、迁入的奶牛进行拍照、编号、建档和备案(包括检疫证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所备案的资料要同时报送省、市各一份,以便统一建档。 4、经检疫合格后,由饲养主体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贴,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填写进口、外购、迁入奶
6、牛补贴申报表(附件 5),报市级畜牧主管部门, 150 头以上须经县级 人民政府确认后方可上报,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市级专家组对牛群的牛龄、单产、疫病等进行鉴定和评估,同时对 30 头以上奶牛集中饲养地按照 30头以上集中饲养标准 进行验收,并将专家组鉴定意见存档备查。 5、公示与申请省级补贴。市级畜牧部门在当地有关媒体以及距牛群饲养地最近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公示 10 天,公示内容主要是牛群来源,牛群质量,外购、迁入手续,集中饲养地标准, 5 举报电话等。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7月底前将全市奶牛补贴申请表上报省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抽查、审核后,报省农委和财政厅批准。省级按照规定的奖补标准
7、 将补贴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局。 6、县级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饲养主体。 7、进口奶牛补贴办法。进口奶牛前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请,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向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级主管部门指派专家随行,购买主体选定的专家需事先征得市级畜牧部门同意。进口奶牛应提供相关详细资料,包括国籍、产地、出口国奶协登记证明、检疫情况、系谱、生产性能、年龄胎次等。申报补贴时应将以上材料复印件以及随行专家签字手续等交县级畜牧部门存档备查。 8、进口奶牛必须是出口国奶牛协会登记的良种奶牛。 9、奶牛进口、外购、迁入补贴兑现额度为当年 10月底以前补贴 50%,第二年 10月底以前补贴 50%,二年内补齐。 若基建和良
8、种补贴资金渠道和数量有新的变化,按新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奶牛相关机械享受农机补贴政策方案 (一)公布政策。 各市、县农机局将年度本地补贴资金来源、资金额度、重点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比例、补贴额度、补贴申请时间和相关要求等,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农民公布。 6 (二)农民申请。 农民根据当地县农机局公告的内容,按目录选择愿意购买的机具,向乡镇农机管理站或县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三)张榜公示。 市 、县农机局根据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的农民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购机种类、数量、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在县和乡镇范围内张榜
9、公示 7天。 (四)签订协议。 待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与购机的农民签订“购机补贴协议”(需一式三份)。 根据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的来源不同,政策规定农民购机方式和补贴资金的渠道也不一样,购机者可以到所在地农机部门详细咨询。 四、奶牛贷款、政府贴息方案 (一)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奶牛业贷款业务按各自贷款程序进行。 (二)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是指服务于“三农”,面向农村、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的相关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等。 (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抵押成年奶牛价值的 60%左右金额放贷,抵押及放贷程序按各金融机构规定执行 (四)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省农业委员会另行下文通知。 五、
10、土地优惠政策方案 (一)建立临时性奶牛饲养场及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须 7 到所在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建造永久性奶牛饲养场及设施、奶产品加工企业,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二)村 (组)自办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办乳品加工、鲜奶储存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荒草地、沙地等未利用地)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请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园林、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11、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兴办乳品加工企业,属于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报请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属于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具预审意见。乳品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供地、管理。 六、整车运送鲜奶和活牛的车辆减免通行费的方案 (一)对整车运输活牛或鲜奶的车辆(不分省内外),通行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中我省区域内的 206、 310、 8 31
12、2、 318国道上开放式收费站点,凭有效货物运单,经收费站查验后免征通行费;跨行高速公路的,凭有效货物运单,经查 验后按现行标准减免 30%征收通行费。 (二)对皖籍整车运输活牛或鲜奶的皖籍车辆通行开放式收费站点(不含除国家“绿色通道”之外的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凭有效货物运单,经收查验后全年免征通行费。 (三)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必须在车辆有效容积或核定载质量的 80% 100%范围内,否则全额征收通行费。 (四)因我省高速公路已联网收费,为确保尚未开通“绿色通道”高速公路收费不受影响,所有整车运输活牛或鲜奶的车辆必须进出站点均在高速公路“绿色通道”上,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否则全额免征通行费
13、。 国家“五纵二横”安徽省鲜奶 及活牛“绿色通道”安徽境内收费站点示意图见附件六。 七、核心区和示范区市级协调小组工作内容 (一)协调小组由政府、物价、工商、质监、中介组织(奶业协会)、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组织、饲养企业(大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组成。 (二)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饲养、服务、奶业收购、加工和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三)每一季度末定期召开会议,测算原料奶生产成本价格,协调饲养主体和乳品加工企业、奶站之间利润空间,协调原料奶 9 保护价格,由协调小组报至省奶业协会,省奶业协会每一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市原料奶成本价格、乳品加工企业和 奶站收购参考价格,包括不同质量奶的收购参考价格。
14、 (四)市级质监、工商部门定期对收购的原料奶进行质量抽检,由协调小组报省奶业协会,奶业协会向社会媒体公布同等质量应收购的参考价格以及省内各家乳品加工企业实际收购价格。 (五)在奶牛集中饲养区成立原料奶质量检测机构,做为饲养主体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仲裁机构。 10 附件 1: 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饲养场、奶牛养殖小区、托牛所的建设、选址、布局、牛舍及配套设施建设、环境控制、饲养规模、饲养管理制度等奶牛生产 的各个环节应遵循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存栏奶牛 150 头以上规模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的建设和生产管理。 2、定义 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需依法登记。奶牛场是指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独资建设的奶牛饲养企业;小区是指二个以上股东(含二个)入股,生产方式相对集中或封闭、容纳多个奶牛饲养户,实行统分结合经营模式的饲养区域;托牛所是指在奶牛场或小区内,法人与奶牛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奶牛的寄养关系。 3、奶牛场( 小区 、托牛所) 选址 3.1 依法办理奶牛饲养用地的合法手续。 3.2 选址遵循 地势高燥 、 背风向阳 、 排水良好 、 易于防疫的原则。 在丘陵山地建场应选择不超过 10度 的 阳坡 ,且 交通便利。 3.3 水 源 充足 , 水质应符合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