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理解与适用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党内法规中,已多有“谈话提醒”的规定。如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在规定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第三十一条规定,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此外,2017年试行、2019年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简称监督执纪规则)在谈话函询后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规定,可采取谈话提醒等措施进行线索处置。那么,针对某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谈话提醒如何与诫勉谈话等措施区分?可否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措施同时适用?如何与党内规定的提醒谈话等措施区分?本文拟对谈话提醒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予以简要梳理,明确其适用条件,为准确适用提供基础。“谈话提醒”规定的历史沿革。笔者认为,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规定来源于党内规定。在党内文件中,有关谈话提醒的规定出现得很早,如1998年中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