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工作心得体会六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一般情况下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果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集开常委会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议内容主要有:审议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法院、县(区)人民检察院向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法院、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他报告。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的时候,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过实践,笔者认为,要开好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需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科学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可根据下列问题确定:围绕在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的、长远的、根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