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推行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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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附件: 汕头市 2018 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 2016 58 号)精神,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函 2018 10 号)精神,结合我市 2017 年服务券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服务券内涵及原则 (一)服务券内涵。 本指南所称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简称“服务券”)是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以及经本市认定的服务机构服务的

2、财政补助凭证。 服务券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简称“省公共服务在线”)上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侧重于以服务- 2 - 成果为导向的服务券兑现管理机制,以服务成果为依据,从企业需求的必要性、合同的真实性、服务 价格的合理性等环节进行考量兑现服务券。 二、服务券支持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

3、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国统字 2017 213 号)执行。 优先支持高成长中小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近年新增“规上”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 2018年市领导调研企业工作方案所列企业,以及经市主管部门认定需优先支持的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范围 服务券用于补助购买中小微企业需要的,服务券兑现时间截止前可以完成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

4、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 3 -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 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ERP 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

5、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 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 2、申请额度。中小微企业在一年内申请领取服务券总额度不得超过规定,其中微型企业 1万元,小型企业 2万元,中型企业 3 万元。 - 4 - 3、补贴标准。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按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 50%核定补贴。 4、收券限额。单个服务机构在服务本市收券上限不得超过本市服务券发放总额的

6、20%。 服务券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三、企业注册 2018 年申领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包括 2017 年已注册的企业)需重新提交以下资料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公共服务在线”)上进行注册。 (一)企业注册的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在市工商部门注册满一年以上( 2017 年 5 月 1 日前注册); 2、声明函:企业提供注册资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的承诺(附件 2); 3、社保证明:在职员工最近连续 12 个月购买社保证明(社保局对外服务窗口出具); 4、完税证明:上年度完税证明(国税局出具);

7、 5、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注:以上 3、 4 条二选一) (二)其他要求 1、不能要求服务机构代理本企业进行注册; - 5 - 2、以上资料提交一律采用彩色、清晰、完整并扫描到四边的彩色扫描件,不接受使用手机微信照片和黑白复印件扫描上传的资料。 四、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注册条件 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属于国家级、省级示 范平台的、在我市登记注册属于市级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并享受服务券政策支持。其中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已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公共 示范平台 ,以及市经信局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自动列入

8、 2018 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名单,无需再次申报(有关名单见附件 3)。对 2017年我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中作为补充认定的汕头中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 24 家市级公共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 4) ,已完成2017年试点工作任务 ,如有意向参与 2018年服务券推进工作的服务机构需重新申 报认定。 2、在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 3、出具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 1)。 (二)其它要求 1、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 6 - 2、服务机构应定期更新并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9、。 (三) 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市级服务机构的认定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 2、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 8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3、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保证措施;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 3、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

10、数不少于 6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60%。 4、服务业绩突出,能满足企业服务需求。在专业服务领域 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 80 家(培训服务不少于 200 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 70%以上。 (四)服务机构上传的服务产品 - 7 - 2017 年服务机构上传的全部服务产品进行清理并全部做下架处理,重新上传。 1、服务类型 : 服务机构上传的服务产品需是经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的服务类型,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服务类型数量不能超过 3 类(分类依据参考本方案第二部分第(二)点“支持范围”)

11、; 2、服务产品:服务机构申请上传服务产品,需提供完整的、能够说明该服务产品符合企业或市场 需求,服务价格合理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第三方服务成果的佐证材料或以往的成功服务案例(需提供以往服务合同、发票作为该服务产品的佐证材料,不含 2017年为服务券试点新增的服务合同),也可以是同业成功服务案例。 对服务产品中包含博彩业,会务服务、培训、咨询、拓展服务中涉及的旅游、住宿、餐饮等费用均不予支持。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或即将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服务产业不予支持。 五 、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均在网上进行。 (一)发放 1、凡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管理系统上注册登 记

12、,即可申领服务券。 2、发放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和优先支持原则,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已领取服务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 8 - 企业当年已申领额度;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二)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成功领券后的 15 个自然日内购买服务券管理系统中的服务产品、 30个自然日内上传相关服务合同(协议),否则持有的服务券将被系统自动收回。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服务 券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从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

13、0 日。 2、服务完毕,中小微企业上传发票(全额,即企业自付部分和服务券补贴部分)、对公转账(企业自付部分)凭证、现场图片、成果等佐证材料,并将服务券支付给服务机构,抵扣服务费。 3、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申领服务券时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用服务券抵扣服务费。 (三)兑现 1、服务券由服务机构到服务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承办单位申请兑现。服务券兑现材料的递交时间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2、服务机构兑现申请 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 9 - 3、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

14、现材料初审。市经信局对申请兑现材料复审并在相关政府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兑现申请在相关政府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审定通告。 4、承办单位按程序兑付结算,并汇总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如审定服务券不符合兑付有关规定而造成服务券无法兑现的,由造成无法兑现结果的责任一方自行承担服务券所抵扣的金

15、额。 5、申请兑现的服务合同 :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已经履行完毕并有服务成果体现的服务合同,对缺乏合同生效要件,没有服务成果佐证材料的申请兑现服务合同原则上不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本地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核实兑现、监督管理等工作。 - 10 -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粤经信服务 2016 334 号 )文要求 , 由市经信局委托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下称市服务中心)作为此次服务券的承办单位, 承担服务券的管理系统运维、 宣传、发放、使用、兑现结算、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归集和上报服务对象、专业服务机构对服务

16、券的意见建议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各区县经信部门要组织发动辖区服务机构参与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组织发动辖区中小微企业参与享受此项政策扶持。 (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督促检查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情况,听取服 务对象、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1、中小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领取服务券的,取缔其再次申领资格;对当年使用额少于服务券申领总额 70%的,暂停其申请下一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资格。 2、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与中小微企业恶意串通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消收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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