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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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 2016 年 5 月 16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 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

2、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提高教育质量战略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教育综合改革,指导教育实践创新。要在落实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 论的重要功能。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

3、划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议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规划办 )是领导小组的办 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科研培训,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六条 规划办分别委托北京市各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和各高校、科研机构、直属直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以下总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范围内与规划办职能相对应的管

4、理职责。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和选题,主要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的规定。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规划实施第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年度课题指南通 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面向全市公布。规划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其中 ,教育决策咨询研究类课题要求在 1-2 年内完成;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类课题、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类课题要求在 3-4 年内完成。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

5、般课题六种课题类别。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应贴近教育政策、理论发展和教育实践的需求,应着力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 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鼓励以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研究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创新价值与实践应用价值。重视跨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区域协同研究。 第十条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应严格按照年度课题指南指定的题目申报,不得更改;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可按照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选题。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面向北京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

6、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申 请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 (园)级领导。 6.青年专项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

7、超过 35 周岁 (以申报年度为准 )。 7.申请一般课题,须有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8.已获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课题负责人不得以相同内容课题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二条 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启动课题申报工作。 重大课题仅采用文本申报形式。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采取网上申请与文本申报两种形式。 一般课题仅进行网上申请,不进行文本申报。北京市各区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规划办 每年下半年下达的申报指标组织推荐工作,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确定推荐课题目录,待当年启动课题申报工作后组织被推荐课题负责人进行网上申请。规

8、划办对高校、科研机构不设置申报指标,一般课题申请人应进行网上申请。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规划办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建立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规划办负 责组织课题评审。 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或特别委托制度。 优先关注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实行同行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分组,聘请同行专家采用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

9、五条 规划办对各类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六条 规划办将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年度拟立项课题名单通过“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规划办向受托管理机构和课题负责人发出北京市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3.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分类管理与

10、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规划办对不同研究方向、不同类别的课题进行分类管理。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由规划办重点管理;一般课题由受托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所有立项课题的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要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开题管理。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及专家建议表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 第二

11、十条 中期管理。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通过课题负责人网上填写“北京市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和会议抽检的方式,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受托机构须撰写本单位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并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规划办。 规划办将不定期发布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反映对北京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时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报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 2.改变课题名

12、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超过规定研究年限一年; 7.因故申请撤销。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无故终止课题 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 (实验基地 )的管理。课题组确有必要设立实验学校 (实验基地

13、 )的,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由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经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办审批。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时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受托 管理机构按照规划课题鉴定标准负责组织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工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和研究方向的课题实施不同的结题成果要求和鉴定标准。 各级

14、各类课题要在达到本类课题基本结题条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研究方向的特殊要求。教育决策咨询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实际参考价值和支撑作用,教育基础理论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和研究的规范性。 第二十 六条 课题研究期满后 30 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鉴定、通讯鉴定或免于鉴定的方式完成。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由规划办确定。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组专家人选须报规划办审批。受托管

15、理机构不得委托课题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确实无力承担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的,可申请由规划办组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3 至 5 人,最多不超过 7 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 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 1人。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度,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经规划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准予结题的课题及通过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结题鉴定的一般课题,由规划办向课题负责

16、人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经规划办或受托管理机构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 改,修改后由规划办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二次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课题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可提供证明成果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课题类别 +课题名称 +

17、课题批准号”的独家明确标识。课题负 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5.课题研究成果开发并正式出版为由国家审定通过的基础教育教材、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或在全国推广使用的地方教材。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课题符合免于鉴定条件外,须承诺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专项经费 ,用于课题的研究与管理。该专项根据资助标准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

18、题、校本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予以资助。一般课题全部为单位资助的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 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

19、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过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7.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其它人员等的劳务性

20、费用。 8.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9.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 5000 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3%。严禁超额提取 和重复提取。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办法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规划办在课题立项、中期、结题后,将课题经费分期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承担一般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获准立项后,其所在单位应按照申报课题时的承诺,如实承担经费保障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21、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 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三十七条 课题申请结题鉴定时,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与课题研究成果一并报送规划办。课题研究成果经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或成果推广。 第三十八条 研究成果鉴定费由规划办

22、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另行支付。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 专项课题最终成果鉴定由规划办负责组织并支付专家鉴定费;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课题组经费中支出。一般课题最终成果鉴定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费从课题组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九 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完成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工作的课题,将缓拨后续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申请撤销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全部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

23、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条 规划办及受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各课题组,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规划办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课题研究成果。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利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积极宣传、推介课题研究成果。 规划办及受托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 ,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

24、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 2016 年 6 月制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 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6 年 5 月 16 日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课题指南 第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于每年 10月份面向全市征集下一年度课题指南建议,并于次年第一季度面向全市公布。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包括以下十个研究领域: 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 2.教育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 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 4.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 5.学 生发展研究 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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