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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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临沂市 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 专项 验收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市 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 专项项目 (简称重大 专项 )的 验收管理,依据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参照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 重大 科技创新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完成项目合同指标或合同到期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 学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申

2、报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条 项目验收由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由规划财务 科 牵头,相关业务 科室参加。市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 有关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协助。 2 第六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由 市科技局 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 7 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 申请 第七 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 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 重大 科技创新 专项 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1)。同时提供以

3、下材料: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 专项 验收申请表; 2.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 项目执行 工作总结; 4. 项目执行 技术报告; 5. 项目 经费 使用报告 ; 6. 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 条 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 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 市科技局 相关业务 科室 审核。 第 九 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 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报 市科技局 规划财务 科 。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同指标调整的,按 市科技局 批

4、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 3 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四章 验收审批 第十 一 条 项目验收主要考核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经济社会效益、重大技术突破和效果、知识产权的产出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 第十 二 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对项目验收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符合验收条件的,送规划财 务 科 备案。 第十 三 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须进行整改。 1. 完成项目合同 任务不到 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项目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 ; 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 四 条 项目验收前,由规划财务 科 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经费使用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 五 条 项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 项目验收材料,通过 现场考察 和会议评议 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 建议意见。 4 第十 六 条 项目验收建议意见分优秀、良好、需要复议和不通过四类。验收优秀和良好均为验收通过。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 七 条 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验收材料,

6、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 市科技局规划财务 科 建档。装订顺序为: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验收意见表(见附件 2) 2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3.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 科技创新专项 验收申请表 ; 4.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5. 项目执行 工作总结; 6. 项目执行 技术报告; 7. 项目 经费 使用报告 ; 8. 相关佐证材料 ; 第十 八 条 规划财务科 审核验收材料,签署验收意见,统一编号并 加盖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计划业务 专用章”,规划财务 科 、相关业务 科室 、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各存一份 。 第十九

7、条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提供验收材料电子版,建立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验收管理 5 第 二 十条 市科 技局 按年度公布 项目 验收情况,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经延期仍不能验收的,给予撤消立项处理。对于撤项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视情况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 市 拨资金。 第 二十 一 条 市科技局 对 主管 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和对主管部门、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 主要 依据。 第 二十 二 条 对项目数到期验收率不足 9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验收率不足

8、70%的主管部门,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重大专项资格,直至完成验收。 第二十 三 条 同一承担单 位有到期没有进行验收的重大专项,则不能再申报新的重大专项;非不可抗拒原因,有重大专项验收不通过或被撤消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重大专项资格。 第二十 四 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 市科技局 将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任何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 十 五 条 验收专家应据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如发现渎职、串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专家信誉档案,五年内不能参加任何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验

9、收和鉴定。 第二 十 六 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 二 十 七 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 十 八 条 本办法由 市科技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临沂市科技 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验收申请表 2 临

10、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验收意见表 7 附件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验收申请表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申请验收单位 : (盖章) 申请验收日期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一 年 四 月制 8 申 请 验 收 单 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单位性质 1. 大专院校 2. 科研院所 3. 企业 4. 其他 项目起始时间 年 月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验收形式 计划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与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9 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技术指标名称 单 位 合同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经济指标名称 单 位 合同经济指标 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1.新增产值 万 元 2.新增销售额 万 元 3.新增利税 万 元 4.新增出口创汇 万美元 5.新增服务收入 万 元 10 项 目 主 要 参 加 单 位 验 收 文 件 和 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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